岳阳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范围内(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㈠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㈡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㈣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㈤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㈡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㈢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㈣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㈠项、第㈡项行为应经工程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㈢项行为应当经工程所在地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㈣项行为应当经工程所在地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二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㈡申请人身份证明;
㈢装饰装修方案;
㈣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㈤涉及本规定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交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及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五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㈡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㈢允许施工的时间;
㈣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㈤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无烟灶台的安装要求;
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㈦管理服务费用;
㈧违约责任;
㈨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规定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九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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