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城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四章修缮养护
  第十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直管公房,应加强维修养护。建立健全维修责任制,逐步提高房屋完好率。
  第十八条租用公房的修缮养护,属下列情况,由承租者自理:
  (一)因业务需要的改装、加固、美化、油漆。
  (二)因业务需要安装水电设备及其它装饰。
  (三)营业用户主的牌楼、招牌等结构的安装、修理。
  (四)因租户故意或过失所造成房屋及附属物损坏或遗失的修复、添置。
  (五)水表、电表、水龙头的修配与更换。
  (六)素土地面改为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第五章处罚
  第十九条凡利用公房进行投机倒把、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等非法活动,并从中牟取私利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凡在本市区范围内利用私房高价出租而居住公房者,其公房租金按私房也租金按私自房出租单价收取,直至收回公房。
  第二十一条因调整生产、生活布局、落实私房政策或其他特殊需要,承租者必须服从调整、安排,按期搬出。拒不搬出者,住宅每平方米每天处收罚款0.2元;非住宅每平方米每天收处罚款1元,直到收回公房为止。
  第二十二条强占公房,经批评教育,拒不退出者,从强占之日起,住宅每平方米每天处罚款0.2元;非住宅每平方米每天收罚款2元。直至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退出,或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三条承租者擅自将公房转租、转让、转借、分租或变相转租、转借以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公房。并从改变之日起,住宅每平方米收罚款0.2元;非住宅每平方米每天处收罚款1元,直至收回公房为止。
  第二十四条私自拆除、改建、打洞、开窗设门、间墙者,除责仅恢复原状外,住宅处以20-100元的罚款;非住宅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私自靠近公房搭棚、盖房、建围墙等,应予自行拆除。拒不拆除者,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予强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承租者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追回所欠租金,并收回公房,另行出租。
  第二十七条承租者违反《租赁契约》等规定,致使公房受破坏、倒塌、发生火灾、爆炸或造成环境污染等,一切损失由承租者负责。
  第二十八条承租者如变更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营业招牌时,应在变更后的十天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每超一天罚款20元。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房管政策、法令,无理取闹,侮辱、围攻、欧打房管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加收的房租处罚款、滞纳金、赔偿费、违约金,应由个人交纳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通知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在其工资中扣交。应由单位交纳的,通知银行在其帐户内转账扣交。
  第三十一条罚没款全额上交财政,办案所需费用,由财政审核拨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形码在目前城市住房紧张的情况下,每户住房只许按国家标准住一套。如超过标准者,应立即即还,拒不退还者,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强制其退出。人少住房面积过大的住户,必须服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调整,不服从者,其房租按拆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税金、利润六项因素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房周围的空坪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违章搭建、乱堆物件。不准在公房周围二公尺以内挖沟掘坑。不准就公房墙身搭建私房。第三十四条各县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十六条《租赁契约》的制订,由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统一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我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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