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城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房管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进一步管好、用好我市城市直管公房,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城市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直管公房系指:
  (一)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非住宅用房(如生产、营业、仓库、办公用房等)和住宅用房。(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统一管理的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使用的公房。
  (三)由国家和地方财政专项投资统建的住宅及与之配套的非住宅用房。
  (四)按照有关规定由房管机关接管和代管的房屋。
  第三条城市填管公房的分配、调整、出租和管理权统属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需要租用城市直管公房,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承租者对租用的公房及其设备,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开窗设门,损坏房屋结构。如人为损坏,由承租者负责修复或赔偿。若因生活、生产、营业需要改装修饰、间墙或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时,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但所需费用、材料均由承租者自理。退租时无偿移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承租者租用的公房,不准转租、转让、分租、调换。如无特殊情况,住宅用房,闲置超过三个月或使用不合理,非住宅用房闲置二个月或使用不合理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出租。
  第七条因城市建设,调整生产、生活布局,落实私房政策或其他特殊需要,或经鉴定属于危房必须拆除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被租用的直管公房另行调整安排或终止租约,承租者必须服从,并且在限期内搬迁,不得拖延。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公房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并经物价部门审核。但对新开发的临街营业生产用房的租金,可以按拆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和利润等项计算,并可按所处地段、用途不同,由双方面议,随行就市。
  第九条凡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用地范围内,需要拆除公房的,必须申报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好手续,方可拆除。属就地定各自的房屋产权范围,除特殊情况以外,单位投资建造的公房部分,有优先承租权,但只限本单位使用。
  第二章租用调整
  第十条住房的租用调整原则是:照顾城市无力建房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严重拥护户。凡迁居单位宿舍的住户,租用的公房的一律退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者不准继续占用或转让。
  第十一条为有利生产,职工、居民就近居住,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住房的要求,对住房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对换。
  第十二条非住宅用房的出租原则:主要解决发展第三产业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无建房能力的个体户,作为营业、生产用房。改造的临街房屋,应优先出租给商业服务业,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常驻岳阳市从事贸易的外地单位或个人,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租用公房。
  第十三条承租者因机构搬迁、合并或撤销不再用房时,必须将所租用的公房退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准自行处理。如需变更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户、营业招牌等,承租者应在变更后十天之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租金缴纳
  第十四条非住宅用房的租约一年一订,住宅用房租约三年一订,承租单位或个人,承租期满后仍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承租期满前一个月,带原《租赁契约》向所在区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继续租用公房的申请。如承租者在租期内未违反房地产管理规定,应准予继租承租期满后,承租者未办理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批准办理继租契约,应按期搬出。第十五条承租单位或住房必须按月交纳租金。属单位承租的公房租金,由开户银行托收;其余承租者的租金一律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指定的收费处及时主动交纳。不论单位或个人的房屋租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欠。
  第十六条凡个体营业者租用非住宅用房,必须预付一个季度的租金。租用住宅用房,视其房屋质量的好坏及面积大小,须先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方可办理租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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