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区物业推行多种形式的专项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专业服务和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襄城区、樊城区和各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和襄阳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环保、公安、民政、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业主为物业使用人。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组成。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且交付的入住户数达到物业总户数50%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并在推选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不得少于35人。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上述单位或组织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接到书面要求的单位或组织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指导、组织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 筹备组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派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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