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经营管理辅导之收益性物业估价的基本方法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物业估价是为了特定的目的,对特定的物业(或物业权益)在特定的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测算和判定。一宗物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通常可以从如下3个途径来求取:①近期市场上类似的物业是以什么价格进行交易的——基于明智的买者肯出的价钱不会高于其他买者最近购买类似物业的价格,即基于类似物业的市场交易价格来衡量其价值;②如果重新开发建设一宗类似的物业需要多少费用——基于明智的买者肯出的价钱不会高于重新开发建设类似物业所必需的代价,即基于物业的重新开发建设成本来衡量其价值;③如果将该宗物业出租或营业预计可以获得多少收益——基于明智的买者肯出的价钱不会高于该宗物业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之和,即基于该宗物业的预期未来收益来衡量其价值。由此在物业估价上产生了三大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每种估价方法都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有时可以同时运用,以相互验证,有时是相互补充的,但不应相互替代。在评估一宗物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时,一般要求同时采用两种以上(含两种)估价方法,而且可以同时采用多种估价方法的,应当同时采用多种估价方法。 
  一、市场法
  (一)市场法概述
  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的近期发生过交易的类似物业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物业的成交价格做适当的处理,以求取估价对象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其中,估价对象是指需要评估其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具体物业;估价时点是指需要评估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所对应的时间;类似物业是指与估价对象相同或者相当的物业。
  市场法适用的对象是具有交易性的物业,如物业开发用地、普通商品住宅、高档公寓、别墅、写字楼、商铺、标准厂房等。而那些很少发生交易的物业,如特殊厂房、学校、纪念馆、古建筑、教堂、寺庙等,则难以采用市场法估价。市场法适用的条件是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并在估价时点的近期,存在着较多类似物业的交易。如果在物业市场发育不够或者类似物业交易实例较少的地区,就难以采用市场法估价。
  运用市场法估价一般分为下列4大步骤进行:①搜集交易实例;②选取可比实例;③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其中,根据处理的内涵不同,分为价格换算、价格修正和价格调整。价格换算即建立价格可比基础,价格修正即交易情况修正,价格调整包括交易日期调整和物业状况调整;④求取比准价格。
  (二)搜集交易实例
  运用市场法估价,首先需要拥有大量真实的交易实例(一般来说,不能反映市场真实价格行情的报价、标价是无效的。但这些报价、标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了解市场行情的参考)。只有拥有了大量真实的交易实例,才能把握正常的市场价格行情,才能据此评估出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因此,首先应尽可能搜集较多且真实的交易实例。
  在搜集交易实例时应尽可能搜集较多的内容,一般包括:①交易实例物业的状况,如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产权、土地形状、建筑物建成年月、周围环境、景观等;②交易双方,如卖方和买方的名称、之间的关系;③成交日期;④成交价格,包括计价方式(如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使用面积计价、按套计价等)和价款;⑤付款方式,如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包括付款期限、每期付款额或付款比率)、贷款方式付款(包括首付款比率、贷款期限);⑥交易情况,如交易目的(卖方为何而卖,买方为何而买),交易方式(如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税费的负担方式,有无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急卖急买、人为哄抬等特殊交易情况。
  (三)选取可比实例
  针对某一具体的估价对象及估价时点、估价目的,不是任何交易实例都可以用来参照比较的,有些交易实例并不适用。因此,需要选取符合一定条件的交易实例作为参照比较的交易实例。我们把这些可用于参照比较的交易实例,称为可比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如下4个基本要求:①可比实例物业应是估价对象物业的类似物业;②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③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与估价目的吻合;④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应为正常市场价格或能够修正为正常市场价格。
  选取的可比实例数量从理论上讲越多越好,但是,如果要求选取的数量过多,一是可能由于交易实例的数量有限而难以做到,二是后续进行修正、调整的工作量大,因此,一般选取3个以上(含3个)、10个以下(含10个)可比实例即可。
  (四)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选取了可比实例之后,一般需先对这些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换算处理,使它们之间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并统一到需要求取的估价对象的价格单位上来,为后续进行修正、调整建立共同的基础。
  建立价格可比基础包括如下5个方面:①统一付款方式;②统一采用单价;③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④统一面积内涵;⑤统一面积单位。
  物业由于价值量大,其成交价格往往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估价中为便于比较,价格通常以一次付清所需要支付的金额为基准,因此需要将分期付款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折算为在其成交日期一次付清的数额。具体方法是通过折现计算。
  【例4-2】某宗物业交易总价为30万元,其中首期付款20%,余款于半年后支付。假设月利率为0.5%,试计算该宗物业在其成交日期一次付清的价格。
  【解】该宗物业在其成交日期一次付清的价格计算如下:
  
  所以,将公顷、亩、平方英尺、坪下的价格换算为平方米下的价格如:
  平方米下的价格=公顷下的价格÷10000
  平方米下的价格=亩下的价格÷666.67
  平方米下的价格=平方英尺下的价格÷0.09290304
  平方米下的价格=坪下的价格÷3.30579
  (五)交易情况修正
  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可能是正常的,也可能是不正常的。由于要求评估的是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所以,如果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是不正常的,则应将其修正为正常的。这种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的修正,称为交易情况修正。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首先应了解有哪些因素可能使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离其正常市场价格。在下列交易中,成交价格往往会偏离正常市场价格:
  1.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例如,父子之间、兄弟之间、亲友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物业交易,成交价格通常低于正常市场价格。
  2.急于出售或急于购买的交易。例如,欠债到期,无奈只有出售物业来偿还。在这种情况下的成交价格往往是偏低的。相反,在急于购买情况下的成交价格往往是偏高的。
  3.交易双方或某一方对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如果买方不了解市场行情,盲目购买,成交价格往往是偏高的。相反,如果卖方不了解市场行情,盲目出售,成交价格往往是偏低的。
  4.交易双方或某一方有特别动机或偏好的交易。例如,买方或卖方对所买卖的物业有特别的爱好、感情,特别是该物业对买方有特殊的意义或价值,从而买方执意要购买或卖方惜售。在这种情况下的成交价格往往是偏高的。
  5.特殊交易方式的交易。如拍卖、招标、哄抬或抛售等。物业正常成交价格的形成方式,应是买卖双方经过充分讨价还价的协议方式。拍卖、招标方式容易受现场气氛、情绪等的影响而使成交价格失常。但中国目前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例外,拍卖、招标方式形成的价格较能反映市场行情,协议方式形成的价格往往是偏低的。其原因是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出让方是政府(实际的运作者是政府的某个部门及某些个人),受让方是与自身利益较为密切的个人、企业等,从而协议方式出让的结果往往是政府让利。如果出让方是理性的“经济人”,就难以出现这种情况。
  6.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交易。在物业交易中往往需要缴纳一些税费,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按照税法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有的税费应由卖方缴纳,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有的税费应由买方缴纳,如契税、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的税费则买卖双方都应缴纳或各负担一部分,如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正常成交价格是指在买卖双方各自缴纳自己应缴纳的交易税费下的价格,即在此价格下,卖方缴纳卖方应缴纳的税费,买方缴纳买方应缴纳的税费。需要评估的客观合理价格,也是基于买卖双方各自缴纳自己应缴纳的交易税费。但在实际的物业交易中,往往出现本应由卖方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协议由买方缴纳;或者本应由买方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协议由卖方缴纳。例如,土地增值税本应由卖方缴纳,却协议由买方缴纳;契税、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本应由买方缴纳,却协议由卖方缴纳;交易手续费本应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部分,却协议由其中的某一方全部负担。在某些地区,物业价格之外还有所谓“代收代付费用”。这些“代收代付费用”也可能存在类似的转嫁问题。
  7.相邻物业的合并交易。物业价格受土地形状是否规则、土地面积或建筑规模是否适当的影响。形状不规则或面积、规模过小的物业,价格通常较低。但这类物业如果与相邻物业合并后,则效用通常会增加。因此,当相邻物业的拥有者欲购买该物业时,该物业的拥有者通常会索要高价,而相邻物业的拥有者往往也愿意出较高的价格购买。所以,相邻物业合并交易的成交价格往往高于其单独存在、与其不相邻者交易时的正常市场价格。
  8.受债权债务关系影响的交易。例如,设立了抵押权、典权或有拖欠工程款的物业交易。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还要测定使成交价格发生偏离的因素造成的偏离程度。由于缺乏客观、统一的尺度,这种测定有时非常困难。因此,在哪种情况下应当修正多少,主要依靠估价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扎实的估价理论知识、积累的丰富估价实践经验和对当地物业市场行情、交易习惯等的深入调查、了解作出判断。其中,对于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修正,只要调查、了解清楚了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实际情况,然后根据计算即可。具体是将成交价格修正为按照税法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无规定的依照当地习惯,买卖双方各自缴纳自己应缴纳的交易税费下的价格。在修正方法上,主要是把握下列公式:
  正常成交价格-应由卖方缴纳的税费=卖方实际得到的价格
  正常成交价格+应由买方缴纳的税费=买方实际付出的价格
  如果卖方、买方应缴纳的税费是正常成交价格的一定比率,即
  应由卖方缴纳的税费=正常成交价格×应由卖方缴纳的税费比率
  应由买方缴纳的税费=正常成交价格×应由买方缴纳的税费比率
  收益性物业估价的基本方法
  (六)交易日期调整
  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是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是在其成交日期时的物业市场状况(如当时的市场供求关系)下形成的。要求评估的估价对象的价值是估价时点时的价值,是应当在估价时点时的物业市场状况(如估价时点是现在的情况下是现在的市场供求关系)下形成的。如果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不同(往往是这种情况,而且成交日期通常是过去,估价时点通常是现在),物业市场状况可能发生了变化,例如,政府出台了新的政策措施、利率发生了变化、出现了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消费观念有所改变等等,导致了可比实例、估价对象这类物业的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从而即使两宗完全相同的物业,在这两个时间上的价格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时点时的价格。这种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的调整,称为交易日期调整。交易日期调整实质上是对物业市场状况对物业价格的影响进行调整,故又可称之为物业市场状况调整,简称市场状况调整。
  交易日期调整的关键,是要把握可比实例、估价对象这类物业的价格自某个时期以来的涨落变化情况,具体是调查、了解过去不同时间的数宗类似物业的价格,找出这类物业的价格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动的规律,据此再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交易日期调整。调整的具体方法,可以采用价格指数或价格变动率,也可以采用时间序列分析。
  (七)物业状况调整
  如果可比实例物业与估价对象物业自身状况之间有差异,则还应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物业状况调整,因为物业自身状况的好坏还关系到其价格高低。进行物业状况调整,是将可比实例在成交日期时的物业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物业状况下的价格。物业状况可以分为区位状况、权益状况和实物状况,物业状况调整可以分为区位状况调整、权益状况调整和实物状况调整。在这三种调整中,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若干因素的调整。
  物业状况调整总的思路是:如果可比实例物业状况好于估价对象物业状况,则应对可比实例价格作减价调整;反之,则应作增价调整。具体思路是:①确定对估价对象这类物业的价格有影响的物业状况方面的各种因素,包括区位方面的、权益方面的和实物方面的因素;②判定估价对象物业和可比实例物业在这些因素方面的状况;③将可比实例物业与估价对象物业在这些因素方面的状况逐一进行比较,找出它们之间差异所造成的价格差异程度;④根据价格差异程度对可比实例价格进行调整。
  以楼层调整为例,假定估价对象是一套住房,该住房位于一幢20世纪80~90年代建造、砖混结构、无电梯的6层住宅楼的五层。为评估该住房的价值,选取了甲、乙、丙三个可比实例。其中,甲可比实例位于一幢同类6层住宅楼的四层,成交价格为3000元/m2;乙可比实例位于一幢同类5层住宅楼的四层,成交价格为2900元/m2;丙可比实例位于一幢同类5层住宅楼的五层,成交价格为2800元/m2。通过市场调查研究,得到估价对象所在地区同类5层、6层普通住宅楼不同楼层的市场价格差异系数如表4-2。则对甲、乙、丙三个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楼层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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