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学思考题

来源:教师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2-03-28    教师资格证考试视频    评论

高等教育法学思考题

1、教育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

2、教育法学的特征?

1.教育法学的时代性。是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

2.教育法学的边缘性。是指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互相支持、相互渗透。

3.教育法学的社会性。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

4.教育法学的综合性。是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3、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

1)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开展活动,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

2)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 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

(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1.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科学合理的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限,从而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为依法治教的推进打下良好的基础。

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为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法乃至教育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阶段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

(1)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2)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3)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4)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定。(5)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严密。

5、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含义和原则?

(一)含义: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治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治教育的法制精神和原则。教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内容丰富、生机勃勃的综合性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

(二)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1.社会主义原则2.社会均等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4.程序法治原则5.责任教育原则

6、教育法及其调整对象、特征?

教育法: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这些关系依据其特征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 ,教育法虽兼有民法、行政法的某些调整对象和方法,但以社会利益为立足点的特征是以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所决定的。

(2)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发展何种类型的教育及其办学体制、教育目标和方向、教育内容、教育手段等是由国家根据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决定的。

(3)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教育政策是指政党和国家为了发展特定历史时期的目标而制定的指导性行为准则。许多国家的教育法律都受本国教育政策的影响,是最终把教育政策具体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结果。

(4)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5)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

7、 教育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实际上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教育法的作用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教育法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影响,可以将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等。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第二,教育法是保障教育改革的需要。第三,教育法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第四,教育法还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要发挥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就必须把教育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教育法通过发挥上述应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来确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促使其沿着正确的办学方向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8、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其独有的特点:(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2):教育法律关系受国家意志的主导。(3):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9、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种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的不同,可与将法划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定法包括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国际条约。非制定法包括判例法和学理。

10、教育法的遵守及其条件?

(1)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某种事务和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2)遵守教育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教育法的守法主体是广泛的、全方位的。

①守法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其中首要的是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必须守法。

②全体公民是教育法遵守中最广泛、最普遍的主体。

③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成为遵守教育法的主力。

(3)教育法遵守的条件:遵守法律是社会成员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也是社会认知并实践法律的一种现实性活动。同时,守法是主体(社会成员)与客体(现行法律)、主观(主体内在需求)与客观(外在法律要求)的对立统一,两者的和谐造就良好的守法。守法的条件主要有:①法律的可遵守性②良好的法律意识③良好的法制环境④良好的社会环境

11、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是教育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其中,教育法的制定是教育法的实施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12、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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