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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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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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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介绍: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简介 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土地登记代理人英文名称:Land Registration Agent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制度:

一、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二、英文名称:Land Registration Agent
三、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四、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六、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七、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从业方向:

  根据南京房地产管理局公布的数据,南京地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数量就有4000余人。以此为基数进行推算,全国本职业现有从业人员不低于45万人,而且还在不断扩展之中。本职业从业人员在地域上主要集中分布在全国的大中型城市,但已有向中小型城市扩散的明显态势。
本职业已成为常年招聘但总是招聘不足的职业之一,在人力资源市场上是典型的供方市场,缺口较大,就业形势很好。本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较高,但年更新率亦始终很高,达15%以上,即一方面不断有人进入,同时也有许多人被淘汰出局。
与本职业直接相关的专业为“房地产经营开发”和“市场营销房地产方向”等,间接的有“传播与策划”等。当前,在国内大专院校中,普遍设置有“房地产经营开发”和“市场营销房地产方向”等专业。
在港台,本职业是比律师更为人们所看好的职业;在人口流动性较大的美国和西欧,更是百余年来平均收入稳居全国前二十名的传统而又不断获得新生活力的职业之一。
由于国内房地产业中新建房势头正猛,二手房市场日见广阔,加上社会上二次置业潮流方兴未艾,本职业的前景预期十分良好,预计在未来的20-30年内,从业人员总数将呈几何级数增长。整个行业从业人员将大幅增加,属于快速发展的朝阳型职业之一。但由于本职业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始终没有一个完整、准确的界定,加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一些从业者见利忘义,化经纪为经营,化售房为炒房,干出很多先垄断房源然后再抬价出售等不规范行为,成为导致当前房价增长过快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按照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职业特点,标准化、制度化地建立起规范完整的职业体系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自律体系,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对本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整个职业稳定和健康地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定义 指沟通房地产卖方与买方之间联系,促进达成交易并从中取得佣金的代理人,联系人,中间人,经理人或介绍人

 

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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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

按照《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 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 1年。
(六)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两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即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准考证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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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网上报名的人员一般应于考前10日至一周时间内在报名系统中下载并打印(或领取)准考证。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本人相应确认点联系。具体准考证获取信息

执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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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有: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含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各科目考试大纲的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或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考试时间:

2013考试时间为2013年6月15、16日。

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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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8日-22日[1]
上 海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3日-6日
天 津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1日-15日
广 东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4日-29日
浙 江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9-23日
福 建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18日-3月3日
山 东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15日-29日
河 北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22日-3月15日
山 西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18日-3月8日
安 徽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5-17日
江 苏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从1月份开始,各地自行安排
江 西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26日-3月4日
吉 林
2009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4月20日至28日
重 庆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17日-3月6日
宁 夏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18日-3月15日
广 西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23日-2月21日
四 川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20日-3月20日
河 南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4日-18日
陕 西
2009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5月15日至6月5日
黑龙江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1日-14日
内蒙古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21日-27日
湖 南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4月1日-11日 
湖 北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11日-27日
兵 团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25日-3月29日
甘 肃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1日-15日
贵 州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18日-2月6日
云 南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20日-3月15日
海 南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1日-29日
辽 宁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4日-25日
青 海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10日-1月20日
新 疆
2009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4月28日起

成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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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管理: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合格标准: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合格标准:满分60%的分数。

证书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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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当地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证书》。 土地登记代理人合格证书办理或领取时间一般于成绩查询3个月后。

经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加盖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JYPC)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权威证书,政府认可,电子注册,网上查询,全国通用,就业有效。

领取方式: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携带资料:

  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准考证原件
执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1份(可网上下载)
1寸、2寸照片各1张,至少有一张与准考证照片同底版(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注册办法: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登记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的初审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后,送所在地省级土地代理登记初审机构,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登记。准予登记的申请人,由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证》。
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二)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土地登记代理人 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变更职业机构者,应当及时理变更登记手续。
再次登记,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脱离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岗位连续2年以上(含2年)。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行代理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定。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构及登记初审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使用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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