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讲义(26)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9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反垄断法

精讲考点一 协议行为

1 横向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www.woexam.com/sf/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 适用除外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垄断协议;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www.woexam.com/sf/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4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精讲考点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支配地位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www.woexam.com/sf/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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