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讲义(25)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9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保险法

 

 

 

 

 

 

 

 

 

 

精讲考点一  保险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www.woexam.com/sf/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需要具备:(1)是合法利益;(2)是经济利益。;(3)确定的利益

   人保合同中: 投保人对下列人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投保人而言:如实告知、危险增加的通知&及时缴纳保费;对保险人而言,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3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范围、责任等。但是保险合同的自愿不是绝对的,有一些法律规定的例外;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 近因原则

“近因”确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真题演练

   1.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2010年卷三第31题)

    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

    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www.woexam.com/sf/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

 

精讲考点二 财产保险合同

1财保合同的特征:

(1) 填补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最大的弥补即填平,不得因保险事故而受益;

(2)一般都是短期合同,一年一签,性质上为债的关系,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投保人交纳保费。

2重复保险

(1) 重复保险的特征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且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在我国法律是允许的。

(2)重复保险的赔付原则:分摊原则,各保险人按照比例清偿,各保险人赔付的总额不超过保险价值;允许不足额保险,发生事故后按照保险金额来赔付;注意人保合同中的重复保险采用保额累计原则;

3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  代位求偿权的形式

  (1)保险人赔付后,在赔付的范围内代位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此范围内被保险人不再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2) 保险人的赔偿范围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偿

(3) 被保险人未取得赔偿的部分仍可以向第三者主张赔偿

(4)侵权人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侵权人主观上为过失,保险公司没有代位求偿权; 

2  被保险人放弃向侵权人追偿的处理 

(1) 保险人赔付之前放弃的,放弃范围内免除保险人的赔付义务  www.woexam.com/sf/

(2) 保险人赔付之后放弃的,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放弃行为无效,不影响保险公司的代位权利

 

真题演练

1.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34)

  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

  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

精讲考点三 人身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1) 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所以没有保险金额部的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没有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发生事故后各张保单的保险额累计计算

(2) 大部分为长期合同,尤其是人寿险,不是债的关系,存在保单的现金价值,性质上属于投资性的储蓄合同,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投保人交纳保费。

2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中止和复效

(1)中止:

① 中止的适用情形:分期缴纳保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② 中止的后果: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2)复效: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3)解除:

①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 解除的后果: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ww.woexam.com/sf/

3 死亡险

  所谓死亡险,是指所有保险合同中,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1原则: 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包括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 例外: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机构规定的限额

3 其他: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4 受益人制度(重点掌握)

(1)受益人的性质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金原则上不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全部支付给受益人。

(2)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二者权限不同。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单独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5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

(1)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继承的情形:

A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B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C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 推定死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6 年龄误保

  年龄误保,简要言之,就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1)年龄误保,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限制,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权的消灭:A 解除权应当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B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解除权消灭,即使此刻知道解除事由不超过30日,也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年龄误保,且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限制,少付保费的后果:不可以解除合同,只能更正或者补交保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年龄误保,且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限制,多付保费的,退还多余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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