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精讲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第二节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一、信用证的定义及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一)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誉为卖方提供付款的保证,因此,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该惯例曾进行过多次的修改,UCP500号实施了十多年,由于银行、进口商等当事人对UCP500号的错误理解及应用,约有70%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因不符而被拒付,因而影响了信用证在付款工具上的地位。在2006年召开的国际商会巴黎年会上,通过了UCP600号,UCP600号于2007年7月1日实施。来源:www.examda.com

  UCP600性质上属于国际商业惯例,其调整范围和效力不能取代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UCP600没有包括与信用证有关的一切事项,例如信用证效力、信用证欺诈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与信用证纠纷相关的问题做出了规定。

  (二)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的定义,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无论该项安排的名称或描述如何。作为一种国际支付方式,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这是信用证区别于汇付、托收的根本性特征。作为一种文件,信用证是开证行开出的凭信用证规定条件付款的一份书面承诺。

  (三)UCP600号的主要修改我考网论坛

  UCP600号与UCP500号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修改:第一,结构上的变化。UCP600号在结构上的重要变化表现为集中归纳了概念和一些词语在本惯例下的特定解释,使原本散落在各个条款中的解释定义归集在一起使全文变得清晰。UCP600号结构上的另一个变化是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依环节将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涉及的条款在原来的基础上集中,使规定更加明确和系统化。

  第二,删除了某些条款。UCP600号删除UCP500号中某些过时或超出UCP范围的条款。例如,删除第6条关于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由于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缺乏保障,被使用的机会也很小,因此,600号将该条删除,而在第2条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中,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改变了500号“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其是否可撤销则被视为不可撤销”的规定。

  第三,新增了某些条款。例如,新增了二些定义,包括银行日、保兑、兑付、交单等。鉴于以前在信用证的交单地点上有矛盾的规定,如规定自由议付的信用证交单地点却在开证行所在地。新增条款明确交单地点应在指定银行及开证行所在地。新增“兑付”(HONOUR)一词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该定义的引人在于努力表明无论哪一种信用证,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义务是同一性质的。从信用证使用角度,特别是从受益人角度来看是有益的。规定了“相符的交单”的含义,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明确对“相符交单”的界定,有利于减少实践中有关单据不符点的争议。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第四,进行了某些内容的修改。UCP600号对UCP500号的某些条款有实质变动。主要有下列几点:其一,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人行为,并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定义上的改变承认了有一定争议的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同时使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融资纳人了惯例保护的范围。明确了在议付中开证行的授权,明确了开证行对于指定行进行承兑、做出延期付款承诺的授权,同时包含允许指定行进行提前买人的授权。这项规定旨在保护指定行在信用证下对受益人进行融资的行为。其二,关于单据处理的天数,UCP500号规定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UCP600号中改为了“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这样可以消灭业务中经常出现处理时间是否“合理”的争议,UCP600号把单据处理时间的双重判断标准简化为单纯的天数标准,使得判断依据简单化。其三,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UCP600号细化了拒付电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UCP600号把这种条款纳人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了现实业务的发展,减少了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可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其四,关于转让信用证。UCP600号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同时,这条规定也与其他关于转让行操作的规定相符。

  UCP600号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号减少了10个条款,但内容却更准确、更易操作、更易理解。我考网-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二、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有:

  (1)信用证的种类、号码、开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2)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银行、通知行、指定行等。

  (3)信用证的金额,包括信用证应支付的最高金额,信用证支付货物的币种等内容。

  (4)单据条款,主要规定单据的种类及份数,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但有时也要求卖方提交其他单据,如商品检验证明书、原产地证书等。

  (5)汇票条款,该条款适用于使用汇票的信用证,主要规定汇票的金额、种类、份数及付款人的名称。本文来源:我考网网

  (6)装运条款,主要规定启运地、目的地、装运期限及是否允许分批装运等内容。关于装运期限,如装运单据表明受益人的实际装运日期迟于信用证允许的最后装运期限,则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

  (7)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即银行承诺付款的期限,但依UCP500号的规定,信用证须规定另一个交单日,受益人须在该日之前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否则即使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在该日之后也不再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义务。此外,还可以依每笔交易的不同需要在信用证中进行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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