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了解)
一、世界贸易组织和关贸总协定之间的关系
关贸总协定不具有国际法上国际组织的地位,它只是一个多边条约;但WTO是一个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作为规则的关贸总协定还是存在的。二者的区别:
(一)其确定的法律依据不同。世贸组织是一个永久性的组织。
(二)适用的力度不一样。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成为不履行WTO规则的一个理由,但在关贸总协定中是可以的。
(三)法律框架不一样。WTO是所有成员国都必须接受的;但关贸总协的成员的义务是不一样的。
(四)各自调整的范围不一样。世贸组织调整三大块: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关贸总协定只调整贸易。
(五)争端解决制度不同。WTO采用全体一致否定的原则;关贸总协定采用多数通过的原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
(一)总协定包括货物贸易方面的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二)协议以及附件
(三)各国的承诺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法律制度
一、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1.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在WTO中,最惠国待遇的特点:内容的确定性、多边性、无条件性。最惠国待遇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应用:一是从范围上,三大支柱都要接受最惠国待遇。在货物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五个方面:(1)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和费用。(2)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4)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5)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
2.注意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内部成员方给予的优惠例外;普惠例外(普惠指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在进口关税方面单方面给予减免)。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中是一个特殊的义务;在货物贸易中,主要内容指国内的流通环节:一是国内税费;二是适用的国内法规。在国内的数量限制方面,也要实施国民待遇,不包括关税。
(三)透明原则
(四)自由贸易与公平竞争原则
(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的优惠原则
二、关税措施
WTO所实施的关税制度:原则上是约束关税,并且不断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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