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本体(8)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义务的异同比较

 所属领域不同

针对的主体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是法律关系主体实有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领域

特定的主体,是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有关主体

仅对特定的法律主体有效,没有普遍的效力

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应有权利和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

不特定的主体

有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效力

2.权利与权利能力

联   系

区    别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或者说资格

1. 任何人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参与某种法律关系,而要参与法律关系.就必须要有具体的权利

2. 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两方面的法律资格,而权利本身不包括义务在内。

【提示】02-2,04-83,05-91,05-92,10-12题涉及了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等知识点,此处的题目相对来说比较简单,考生应该结合民法相关知识进行复习。

四.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

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www.woexam.com/sf/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即规定了应然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或变更、消灭法律关系就具备了条件。

(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中介。

2.法律事实的分类

依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1)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如地震、火山喷发等。

(2)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行为。

【注意】www.woexam.com/sf/

(1)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成为“事实构成”。

【提示】此处属于高频考点,下面六道真题均涉及此方面的内容,考生对法律事实的含义及分类应当重点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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