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本体(8)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www.woexam.com/sf/

(1) 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的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

(3)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2.法律关系的客体分类: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②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③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④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②文物;

③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④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②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③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但须注意的是: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

①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

②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

③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①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②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

行为结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

①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

②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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