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
(一)备案的基本规律
下位法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备案
(二)备案的基本规律的制约条件
1.各级人大不接受备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的备案;
3.报请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其他上位法制定机关备案;
4.宪法、法律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备案的问题;
5.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练习】根据以上规律,请补全下列法条的规定:
( )、( )、( )、( )、应当在公布后的( )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报( )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 )和( )备案;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 )报( )和( ) 备案。
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 )报( )和( )备案。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 )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同时报( )备案;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 )和( )备案。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 ) 备案。
六.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
(一)提出的主体
1.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委(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类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www.woexam.com/sf/
2.上述5个主体以外的主体提出的被称为审查建议,对于审查建议先由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二)审查的程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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