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法规:管军军:宪法,为你而哭泣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任何一个国家都离不开法律,因此法律是正当的统治的必要条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规都不得与其相抵触,因为它是老大。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曾明确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国家就没有宪法。列宁也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作为普通民众,自从法制教育普及以后,我们总喜欢谈论自己的权利,但是我们也许并不知道,对于立宪者而言,权利并非来源于宪法,同样更不取决于宪法。 

  现实中,权利先于宪法而存在,而宪法的作用仅在于把这种权利合法化,权利同样先于社会和政府存在,社会认同这个权利,政府的作用在于用它自己的公权力来保障这种宪法权力的不被侵犯。因此可以看作政府是宪法上所述权利的守夜人,一旦守夜人监守自盗,公民又有什么办法呢?而从另一角度上讲,没有一个政府会在现有的基础上无限的扩大公民的私权力,一个很明显的原因,政府的权利和公民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此消彼涨的关系。所以公民的宪法权利实现的越大,政府就越感到委屈。归根结底,中国始终是个“官国”而非“民国”因此也出现一种让人难以理解的现象,宪法赋予了公民权利,而保障权利实现的却是在心底痛骂宪法限制其权力的政府,就犹如让一个后妈不要爱自己的孩子而是要她没理由的去关丈夫前妻的孩子。宪法的制定另一方面意味着政府必须受制于宪法,政府从而成为一种有限的政府,所谓有限,是指权力有限,即政府能够干的事情是很狭窄的,只有人民同意授予他们的权力并且政府所干的必须是人民同意的,而现今的地方政府做法却大相径庭,越权行为,强制措施来的名不正言不顺却堂而皇之的发生着。宪法帮不了人民就罢了,更可悲的是总也管不了政府。 

  所以就算我们很满足于现有的权利,但是实际上我们的权利还是一次次的被无情的剥夺。 

  根据宪法我有拒绝非法搜查的权利,拒绝搜查有两种涵义,一为搜身,二为搜房。对于搜身而言,无论商店保安或者超市仅凭门口的一个店规就可以明目张胆的以“怀疑你偷了商店的物品”为由而强行搜身。试问,商家的店规和宪法上权利哪个更为重要?但是商店却敢作敢为。 

  我的住宅也有拒绝搜查的权利。我们以前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只知道这是配合政府的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而且这也是从年轻一直被灌输到老的一种思想。同时也因为一旦拒绝警察搜查我们的住宅时,这种拒绝就会被用作怀疑你有罪的合理依据,换句话说就是我们在合法的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时却被看作有重大的嫌疑。 

  一旦我们拒绝,警察会采取强大的政治攻心,一再的要求配合他们的工作,时间一长,不得不举手投降,无奈的让他们去搜查,为的是图以后的清白,即使房屋凌乱不堪,洗脚的脏水还在客厅没有倒,椅子上还有昨天换下的睡衣,沙发上有没洗的内裤,或许丈夫或者妻子还在床上睡觉。我们没有其他选择,虽然我们的东西还是我们的,但是我们的权利是裸露的,就像路边的野草,谁觉得不好看,谁就可以去拔,没有一点的保障。 

  但是更恼火的是有时候是偷偷的搜查,如一晚报刊出了这么一件事:凌晨一点多,常霞还在睡梦中,五位民警和一个线人搭梯强行从窗户闯入常霞住所,常霞梦中惊醒,壮着胆子问他们是什么人。而他们却要常霞交出“和你搞得那个男人”最后经过地毯似的搜查,除了他们六位不速之客以外,没有任何人。于是不无懊恼的说:可能抓错人了。目瞪口呆的常霞问他们到底是什么人,而他们没有给任何答复,就扬长而去。透过窗户,常霞看到了他们的车牌号码。受到此次惊吓后,常霞患上了精神病。只会喃喃的说:“车牌号,我记住了,这些人,半夜从窗户爬上来,要男人,搜我房子……。” 

  这算什么?他们把宪法的权威置于何地? 

  宪法上还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权不得侵犯。而事实上当你的所住区域影响政府规划时,政府要求你拆迁时,你手捧宪法大声朗读:“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千万不要过分的迷恋宪法上所说的,从而高枕无忧。而此时政府的做法就是先派人蹲点,熟悉你的作息时间,一个礼拜后采取措施,开着推土机在夜幕中挺进,然后一声令下,警察破门而入,冲到卧室,拉起床单。把人裹在被子里抬出放进特制的木箱子里,贴上‘危险品’的标签,放上早已等候的卡车,载着你们去免费兜风。这时尽管你家里每一寸面砖上都贴满了宪法都没有用,该拆的还是拆,警察入室,清点财物,装车后运到新居。在轰鸣声中,十分钟前还在做梦的地方已经化为平地,宪法的字条满天飞也无济一事。然后一个电话通知兜风的司机可以收工了,司机把‘危险品’抬到新家,然后一走了事。而你还在瑟瑟发抖,不知得罪了那位黑帮老大遭报复了。所以不要指望宪法会保护你,傻瓜才会这么想。 

  我们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但是对于立宪者而言,民选政府并不意味着政府由所有人选举产生,从村干部一级到全国人大,普通公民的参与率是递减的,最后几乎没有。所以很大程度上,村一级的干部似乎是最民主的。无论怎样,但是我们的宪法中仍旧以“我们的人民……”自称。 

  一位法学家也曾经在公开场合批判人大的选举制度的不合理性,大意是他是浙江人,刚刚到北京没几天就被提名为北京市人大代表,他说他很委屈,不知道为什么一到北京就被选成人大代表,他连北京的街道还没熟悉,但是他还是感谢北京的人民选他信任他,他会认真的反应他们的心声的。言外之意,他是被莫名奇妙的选为代表的。由此可见,普通公民能真正的行使选举权是不切实际的,更不用说那八辈子不沾边的被选举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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