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法惠民生:聚焦十部民生新法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行政强制法
  (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措施适当
  不得滥用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法中存在两个典型问题:“乱”和“软”。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滥用强制措施,老百姓与政府部门纠纷时有发生;一些环保执法部门则不作为,对违法排放污水、黑烟的工厂“装聋作哑”,放任环境恶化。
  新的一年,这种状况有望改善。行政强制法草案,目前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该草案对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权限设定等予以明确规定,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执法权的同时,着力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 
  按照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不得滥用。
  同时,草案还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以当事人权益的最小损失为原则,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
  严管“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在1996年出台,终结“滥审批”的行政许可法在2003年问世。我们期待:行政强制法能在2008年出台并实施。这样,它将与前两部法一起构成“管官保民”的更有效的法律屏障。
  水污染防治法
  (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加大罚款
  不设上限
  据环保总局监测,水污染形势严峻,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于200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2008年有望正式出台。“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将得到加速解决。
  “明确责任,加大处罚”成为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亮点。修订草案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很多条款,罚则也有增加。相比于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普遍增加了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具体额度的规定。
  该草案对于造成污染事故的,明确规定按照造成损失的比例进行罚款,而没有设置罚款的上限。一般或者较大的事故按20%计算。而对造成重大和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30%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草案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而违法排污者应当采取治污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我们期待,责罚一致、违法成本提升,使最大多数老百姓“喝上干净的水”。
  循环经济法
  (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乱拆乱建
  将受限制
  饭店吃饭使用一次性餐具、月饼等食品“豪华包装”……2007年8月,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如能在2008年通过实施,以上不环保的做法将受限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迅速,但却建立在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废物大量废弃的基础上。资源供应和环境容量保障不了经济长期增长需要。同时,污染问题非常严重。过去治理污染,我们往往采用“末端治理”,成本太高。制定循环经济法,就是要改变这种经济发展和消费模式。
  草案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乱拆乱建等一些政府行为也将受到该法限制。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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