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法惠民生:聚焦十部民生新法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像劳动合同法,如旋风般引发如此众多的关注与争议:出台前向全民征集意见,就以近20万条意见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纪录;出台后实施前的几个月,又以个别企业“大裁员”再次引发人们的争议。这部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法律,将给劳动者和企业带来什么样的改变――   劳动合同法来了
  “铁饭碗”不会回来
  焦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它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与现行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如: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纠正滥用试用期的行为、纠正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遵循的规范,以及合同到期前终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条款。令人没有料到的是,在它实施前却发生了一股企业与员工解约的风潮,不少企业开始大规模地解雇员工。
  去年年底,广东东莞一家五金厂,包括陈先生在内的100多名职工接到企业重新进行人员调整的通知,被迫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此之前,广东一些企业包括华为等大型企业,纷纷出台人事政策,大规模裁员,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以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个别外资企业认为在华投资成本会越来越高,只好撤销了对华投资,转而投资东南亚,以降低企业成本。
  类似事件屡见报端,不得不令人担心:劳动合同法是不是一条凶猛的“狼”?有人甚至认为,劳动合同法既伤害了企业的利益,又伤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人们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关注焦点,几乎都集中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
  企业:“狼”来了
  在企业一方看来,劳动合同法就像一匹“狼”,让人焦躁不安。 
  广东一家电子厂一名中层管理人士说, “工厂主要是想避免与工作年限长的老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一旦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成了永久员工,企业需终身雇用他。显然,这一规定给企业用人加了一道紧箍咒。”这位管理人士感叹道。
  用人单位满腹牢骚,劳动者一方也是一腔委屈。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陈先生曾为之一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多了把“保护伞”。结果,他却糊涂了:既然是“保护我们劳动者利益,为什么这部法律会让我失去工作呢?我在企业已经工作了整整13年,已是40多岁的人了,这个年龄让我再到哪里去重新找一份工作?”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和陈先生有类似遭遇的,还有不少。
  专家:企业误读劳动合同法
  究竟,劳动合同法能不能真正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施将会带来怎样的效应?企业用工是不是将回归“铁饭碗”时代?
  曾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教授、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关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可以肯定的是,劳动合同法不是有些人想像的那样可怕,它不是一匹“狼”。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个职工在企业工作了十年,仍然要签短期劳动合同,这本身就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一个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很难想象能够建立起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增进职工与企业的感情,有利于职工积极钻研业务,使职工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共同把企业搞好,形成企业与职工共赢的局面。
  企业为什么会误读劳动合同法?关怀认为,这是由于部分企业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是又回到了过去计划经济下的用工制度,认为这部法律使企业缺乏用人自主权,捆住了企业的手脚。企业如果对谁不满意,就很难解除合同。其实,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剥夺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可以依法裁员的条件,以及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与办法。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都是可以解除的,两者解除的法定条件完全一样。只要出现应当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这个合同是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他认为,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纷纷裁员,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企业这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做法,弄巧成拙,只会引起人们的反感。
  为什么陈先生等劳动者会认为是劳动合同法让他们失去了工作?对此,关怀说,劳动者不应该把目前出现的这个后果怪罪于劳动合同法,而是要积极通过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来维权,以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劳动者要看到,是企业误解了劳动合同法使职工失去了工作,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守法:劳资双方将日趋和谐
  劳动合同法固然是以保护劳动者为立法主旨,但也充分考虑了平衡资方利益。目前出现的种种违背立法初衷的现象,主要是因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而引起。加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也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值得期待的是,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作出司法解释。相信,随着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将会逐步得到纠正。
  同样是劳动合同法立法参与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提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如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等行业必须依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才会有具体的标准,劳动者的薪酬还需要有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公平就业还需要在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作进一步的明确,劳动合同法中的多项原则性规范亦需要通过相关的法规与政策来细化。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是完成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全部任务,而只是完成了一项重要的或者基本的任务。他相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能够纠正失范的劳动关系、平衡失衡的劳动关系,最终实现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的确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信这部法律将带给劳资双方更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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