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 适 用 范 围
第二章 总 则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 货 物 销 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
  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
  第三节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三章 买方的义务
  第一节 支 付 价 款
  第二节 收 取 货 物
  第三节 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四章 风 险 移 转
第五章 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
  第二节 损害赔偿
  第三节 利息
  第四节 免责
  第五节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第六节 保全货物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 适 用 范 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及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来时,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时,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当事人的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购买这些货物是作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这种货物所需的大部分重要原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除非本公约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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