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第四十九条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①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②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③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五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第五十一条
  (1)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
  (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第五十二条
  (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第三章 买方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第一节 支 付 价 款

  第五十四条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第五十五条
  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第五十六条
  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第五十七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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