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12-03-17    司法考试视频    评论

(1987年4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4月24日中国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政策,本着安全、有利、服务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工程及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提供贷款,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贷款条件的,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

  第四条 中国银行办理贷款,必须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加强贷款管理。

  第五条 中国银行对企业办理下列贷款:

  一、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费,技术、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贷款方式分为:

  (一)中短期贷款;

  (二)买方信贷;

  (三)银团贷款;

  (四)项目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在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的资金。贷款方式分为:

  (一)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

  (二)临时贷款;

  (三)活存透支。

  三、现汇抵押贷款。中国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备用贷款。根据企业申请的特定用途,经中国银行审查同意安排待使用的贷款。

  第六条 贷款货币分为本币和外币两类。本币即人民币;外币包括美元、英镑、日元、港币、联邦德国马克以及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可兑换货币。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并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

  二、企业注册资本按期如数缴纳,并经依法验资。

  三、企业董事会作出借款的决议和出具授权书。

  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由计划部门批准。

  五、企业有偿还贷款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款、付息保证。

  第八条 贷款期限的计算,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还清全部本息和费用之目止。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不超过7年,个别特殊项目经中国银行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企业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期结束前一年。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 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国营企业贷款利率执行。

  外币贷款利率,按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综合利率执行;也可以由借贷双方根据国际市场利率协商确定。使用外国买方信贷和其他信贷的利率,以其协议利率为基础加一定利差确定利率。

  第十二条 人民币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息办法执行;外币贷款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息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提出借款申请书,并根据所需借款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

  二、中国银行对企业的借款申请书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查评估,经审核同意后,借贷双方协商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和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五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中国银行认为需要担保的,必须提供经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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