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四十六)

来源:项目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2-05-06    项目管理师视频    评论


2.对C方合同报价和工程实施情况分析
(l)C方的初次合同报价为4850万美元,这是符合实际的。但合同实施推迟3年后,在联营合同的l号修正案中,C方将合同价降到4300万美元。这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
①虽然工程推迟,但所有的工程量未减。
②由于工程推迟,各种物价上涨,仅由于工资上涨就得提高合同价格750万至1000万美元。而C方不仅不提高报价,反而降低价格,这是不正常的。经合同状态分析,当时合理工程报价应为5900万美元。这差价1600万美元(即5900万-4300万)是C方在工程一开始就承认的损失,这应由C方自己承担,最终索赔值中应扣除它。
(2)可能状况分析。在合同状态的基础上考虑外界干扰因素的影响和工程量的增加,可能状况的费用应为7300万美元。这里考虑了如下几方面影响:
A方和B方造成的设计资料拖延;
增加工程量和附加工程;
变更施工次序;
等待工程变更造成的停工等。
(3)分析C方提供的索赔报告和工程实施的实际状况。这里面包括如下因素:
①合理的索赔要求;
②C方自己责任造成的损失,如C方在工程施工、工程管理中的失误;
③C方在索赔值计算中多估冒算,重复计算,取费标准太高等。
(4)工期。原合同工期26个月,其中主要工程施工工期23个月。在合同状态网络计划的基础上,加上由A方和B方造成的干扰事件,再一次进行关键线路分析,工期延长至36个月,即C方有理由提出索赔的工期为10个月。
而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推迟了27.7个月(这即为C方提出的工期索赔值)。这17.7个月的差异是由C方自己工程管理失误造成的。
而且在10个月的工期索赔中,仅最初6个月的开工推迟引起成本增加,可提出费用索赔。另4个月工期延缓是由于工程量增加造成的。由于这项索赔已另计算,而工程量增加相关的价格中已包括了与工期相关的费用,故不能再提出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
3.对C方索赔的反驳
(l)设计资料供应推迟。
这是事实。但A、B和C三方都有责任。C方在自己所承担的设计范围内也有失误。其中,A方责任影响约800万美元。这应向A方提出索赔并由A方支付。
B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约为300万美元。对此B方的反驳为:
①该合同为联营合同,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在风险范围内的互相影响和干扰是不能提出索赔的。
②B方的违约行为是由于疏忽造成的,而且它仅造成C方费用损失,而没有直接造成人员和物品损失,按合同B方不予赔偿。且C方又未指责B方有故意或预谋行为。
结论:B方确实有责任,但按合同规定,B方没有费用赔偿责任。
(2)工程变更。这项索赔值为2160万美元,几乎占整个索赔值的一半。其中
①因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长而导致费用增加为800万美元。
这一项费用是重复计算项目。因为工程量增加而引起的工期延长,它的总部管理费、利息、保险等附加费和工地一般性管理费用已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在工程价款中支付给承包商,不能另计。
②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增加索赔为300万美元。此项索赔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故理由不足。而且技术难度增加在技术上无法证明,B方不能给予赔偿。
③增加工程量和附加工程1060万美元。这项索赔值估算过高,其中有两个问题:
其一.C方索赔报告中称主要工程的工程量增加了65%。而按B方实际工程资料证明,实际工程量仅增加20%。其中混凝土工程量变更最大。按合同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为56000m3,而最终批准的实际混凝土量为66000m3。这个增量20%是由于如下原因引起的:
A方的要求,
B方的变更,
C方工程技术实施方案问题。
而C方称增加65%是由于C方原来报价时工程量计算依据为初步设计文件,而不是合同施工图纸。这是B方工程量计算的风险,责任应由C方负责,因为设计并未修改。
其二.价格计算不对,没按合同报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计算索赔值。
按合同计价方法和实际增加的工程量核算,这一项费用的合理超支为600万美元。
其中,100万美元由A方引起,应向A索赔;300万美元由C方自己责任造成的,应由C方自己承担;另外200万美元由B方责任造成。
但同样B方对此没有赔偿责任,因为:
其一.建筑物和设施地平以上体积未变化,故不在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它属于C方应承担的风险;
其二.B方是疏忽行为,没有造成人员和物品损害,仅费用损失;C方未指责B方有故意或预谋行为,所以无索赔理由。
(3)加速施工索赔值为1400万美元。
在1986年10月,B方指令C方采取加速措施,双方签订缩短工期的协议。这个协议作为合同变更是有效的;但实际工期并没有被缩短,而是大大推迟了。由于C方未执行压缩工期协议,所以对加速措施B方没有补偿责任。
(4)图纸批准的推迟索赔值为210万美元。对此应由A方承担责任,而B方无责任。
(5)材料供应拖延索赔140万美元。材料供应拖延是由B方责任造成的,但因为材料供应拖延在联营风险范围内,且没有造成人员和物品损失,故该项索赔无效。
(其它索赔项目的反驳略)
4.B方对C方进行联营合同索赔
(这里要注意,B方实质上没有对C方进行索赔的期望,仅是为了平衡C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并逼C方在索赔谈判中作让步。)
C方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如下失误造成工期延长17.7个月(这即为实际状态工期与可能状态工期之差):
劳动力投入不足;
工程控制和监督不够;
材料供应不足,未全面完成合同责任等。
可列举的违反合同事件170件(附证明)。
这样造成B方的工地管理费、办事处费用、总部管理费等经济损失为1280万美元。(附各种计算方法、过程和计算基础的证明。)
但B方宣布放弃这些索赔要求,因为:
(l)C方行为仍符合合同,这些影响在联营合同风险范围内,B方不能提出索赔。
(2)C方失误未引起B方人员和物品损失。
(3)C方没有故意或有预谋的违约行为。
所以C方也没有对B方的赔偿责任。
5.在工程中,B方出于工程进度需要,为C方完成了几幢楼房的设计,派遣工程师,工地领班人帮助C方工作,向C方提供部分施工设备,为C方支付部分关税等共花费290万美元,这属于双方技术和商务合作的内容,应由C方如数支付。
6.总结:
(l)本合同为联营合同,非分包合同。C方在索赔报告中没考虑到两者之间的差别。对联营合同,联营成员之间对风险范围内的互相干扰和影响不能提出索赔。C方忽略了这个重要问题,而且C方在索赔报告中缺少必要的合同分析,所以索赔理由不足。
(2)C方的索赔未注意到关于工程变更和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3)在合同报价中,C方压低了报价1600万美元。这笔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补偿,由C方承担。
(4)C方的索赔值中仅有1500万美元是有理由的,其中600万美元为工程量增加,900万美元为其它外界干扰。其余部分为C方自己责任,多估冒算和B方责任。但按合同规定C方对B方无权索赔)。
7.附件,即各种证明文件
四、B—C双方分包合同索赔和反索赔
C方又作为B方的分包商承担工程的设备安装,其工程范围包括隔热工程、管道工程、汽轮机安装、锅炉工程、内燃发电机工程等分项。1988年8月1日,在安装工程结束前,C方向B方提出一揽子分包合同索赔,索赔值为2950万美元,而合同价为1900万美元。
B—C双方的分包合同索赔和反索赔概况介绍如下:
(一)分包合同总体分析
1.分包合同的法律基础。
本分包合同虽然在A国实施,且总包合同以A国法律为基础,但分包合同规定,B国法律适用于合同条件,则分包合同法律基础的执行次序为:分包合同,总承包合同的一般采购条件,B国承包工程合同条例,B国民法。
2.合同语言。以B国语言作合同语言,合同仲裁地点在B国。
3.合同价格。
该分包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已包括了C方为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程责任的一切花费。C方的工程责任包括工程量清单和工程说明书中的所有内容,以及它们没有包括的但对安全和经济地运行或达到工程项目的目标所必需的供应和工程。
按B国法律,固定总价合同在最终结算时不存在价格补偿。
4.工程变更。
合同规定,C方承担工程量清单所规定工程量5%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的风险和机会。如果工程变更超过5%,则有适当的价格补偿。
对于新的附加工程,如果它为一有经验的承包商所不能预见的,并由B方指令增加,则应按合同条款计算价格。但C方必须在14天内书面通知B方。
对于C的工程责任,只有业主验收并认可后才算完成。
5.工期。
B方和C方商定的合同工期以及合同签订后C方提交B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仍有约束力,没有关于工期的合同变更。
在不能按期完成工程的情况下,B方有权要求C方采取特殊措施,加速施工。这只有在如下两种情况下C方才能得到因加速施工所引起费用损失的补偿:
(l)工程延缓的责任不在C方;
(2)业主(A方)已认可并支付加速所引起的附加费用。
6.合同违约责任。
对严重的失误或有预谋的行为,必须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轻微的疏忽,按总承包合同采购条件,限于一定范围内的赔偿。
工期拖延的合同处罚按合同条款进行。(其它分析略)
(二)C方关于分包合同一揽子索赔
1.C方对B方总责难:
C方在实施分包合同时受到B方和B方委托人疏忽行为的干扰;
B方拖延工程开工,打乱双方商定的施工顺序,指令C方不按合同工期施工;
B方在设计、工程监督中失误,作出错误的工作指令;
B方的行为使C方不能使用经济合理的安装方案和安装过程,没给C以必要的安装场地;B方扩大工程量和提高工程质量要求;
B方没有及时地提供施工用的材料,使C方不能正常施工。
2.索赔要求。索赔报告按单项工程处理,共有如下几个项目:
隔热工程索赔870万美元(合同价62万美元);
管道工程索赔1980万美元(合同价273万美元);
汽轮机组索赔30万美元(合同价8万美元);
锅炉索赔60万美元(合同价15万美元);
备用发电机组索赔10万美元(合同价3万美元)。
总索赔额共2950万美元。
3.各单项工程索赔详细分析(以隔热工程为例)
(l)隔热工程索赔。隔热工程索赔总额为870万美元,而合同价仅为62万美元,原因:
报价时C方得不到隔热工程详图,B方要求C方按经验估计工程量。C方按过去工程经验估计,隔热工程仅用于1—4号机组和锅炉,一般的公共工程不用隔热工程;对管道,隔热工程仅用于占管道5%的大口径管。基于这种估计,C方预计隔热工程的工程量仅为2万平方米,而在施工中B方扩大隔热工程范围,致使工程量增加了一倍,达到4万平方米。而且B方在隔热工程施工中有如下失误:
推迟工程施工的开始期,并修改施工计划和施工顺序,压缩工程工期;
增加工程范围和工程难度;
没有及时提供图纸和安装准备材料;
没有履行工程监督责任,没有协调管道铺设和隔热工程施工;
没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其它单项工程索赔理由略)
(三)B方的反索赔
l.合同状态、可能状态和实际状态分析
(l)合同状态的分析过程如下:
B方对C方原报价进行全面分析。分析基础:C方作报价所用的工程量清单、工程说明、施工说明、总工期计划等。C方总报价为1900万美元。
详细分析并复核C方报价。工程量是以招标文件中工程量表为基础。
考虑到工程监督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劳动组合,确定平均工资为12.54美元/小时。
以平均生产效率乘以工程量可得安装工程所需直接总工时,进而可得直接人工费。按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分项工程的总工时可得人力需要量曲线和劳动力最高需要量。
以劳动力的需要量和工地管理人员计划确定工地临时设施需要量。
按工程量和施工方案确定各种材料消耗量,并按投标书后材料价格计算材料成本。
按施工计划确定临时工程、机械设备需要量和它们的成本。
按报价书计算各种附加费如保函、保险、风险、总部管理费、利润等。
列报价检查表,经过整理得各分项工程单价及合价。
最终得到,C方在合同签订前合理的报价应为3410万美元。
(2)可能状态分析。在合同状态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到C方的工程受到外界的干扰:
超工程量和工程变更;
建筑材料和构件供应不及时;
图纸供应和批准不及时。
仍按照合同状态的分析过程和分析方法,分析的结果是,可能状态的价格应为3610万美元,工期比原计划推迟5个月。
(3)实际状态分析。按提供的各种工程实际情况报表和各种费用支出证明,分析C方工程成本,实际价格为4560万美元。实际工期比计划(合同)工期推迟8.5个月。
2.B方的反驳。
C方的所有责难都是没有根据的和非真实的。在标书中,B方已经向C方交付了招标文件(附有工程量清单)。C方已了解了自己的工程责任,并计算了报价。
在合同签订前,C方强调,它是一有丰富经验的发电设备安装公司(这有信件为证)。按分包合同,C方保证,它已及时地弄清楚所有为完成合同责任所必需的重要技术资料,工程环境,使用目的,及为工程施工和使用所必须的技术和经济的措施。所以C方应有能力在合同规定工期内,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安装工程。
C方的供应范围由订货单和其它合同文件给出。它也包括没有注明的,或没有列出的,但对安全和经济地运行和为达到项目生产目的所必需的供应。
分包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受到C方的合伙合同实施的影响,即C方在按合伙合同规定所负责的土建施工中的失误,影响C方所承包的安装工程施工。
按合同,C方应在受到干扰后2周内通知B方。而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C方没有遵守索赔有效期限制,故索赔无效。
3.结论:基于上述种种理由,C方的一揽子索赔没有根据。
五、索赔的最终解决
本工程中的合同争执最终都是以协商谈判为主、其它方面调解为辅解决的。B方请了某国际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索赔管理,最终基本上达到索赔和反索赔的目的。
(一)对A—B之间的索赔(反索赔)谈判
经过几次磋商发现,A方实际目标主要是:
1.希望B方延长试运行时间,同时,相应延长保修期。按合同规定,试运行费用由B方承担。由于2号机组试生产不成功,使A方对工程质量产生怀疑,所以采取这些相应的对策。
2.不再向B方追加费用。由于B方向A方提出最终工程成本支出结算为47500万美元,几乎为合同价一倍,这是A方不能接受的。
而A方提出工期罚款和清算损失不是主要目标。
从这里可以看到,双方总体的目标冲突并不太大。
最终一揽子解决方案为:
1.双方各不支付,互作让步,即A方不要求工期罚款,B方放弃l亿美元的索赔要求。
2.考虑到B方的实际支出和A方延长保修期的要求,采用折衷方案:B方延长保修期一年。在保修期结束时,如果一切运转正常,B方可获得A方1500万美元的费用补偿。
这种结果双方皆大欢喜。
(二)B—C方的合伙合同和分包合同索赔的最终解决
这两个一揽子索赔最终又以一个一揽子方案解决。
工程结束前,C方又追加索赔,最终使C方的两个一揽子索赔之和达12500万美元。在解决过程中C方遇到如下问题:
1.两个合同都以B国法律为基础,这样首先遇到合同法律分析的问题。许多重大的法律概念C方一开始就弄错了。这使得C方的谈判地位很为不利,索赔根据和理由不足。
2.合同规定,仲裁在B国进行,且使用B国语言和法律,这对C方很为艰难,且不会有好的结果。
3.两个合同条件都很苛刻,对C方很不利,而且C方报价过低,C方的谈判地位受到损害,索赔难以取得预想的结果。
最终对两个一揽子索赔的解决结果为:
B方向C方支付1500万美元的追加费用。这即为合伙合同中B方分析应给予C方补偿的部分。而C方报价低造成的损失和C方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补偿。

上一页123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