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硕士增值税会计辅导

来源:会计硕士(MPACC)    发布时间:2012-07-12    会计硕士(MPACC)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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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 第2页:外购货物不同用途的增值税涉税处理
  • 第3页:已抵扣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是否进项税转出
  • 第4页:来料不可抵扣进项税分配公式的理解
  • 第5页:未缴或少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 第6页:详解“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问题】

  我公司为制鞋业,属外商独资企业,同时并存来料加工复出口、一般贸易及内销。因来料加工复出口为免税项目,而一般贸易及内销为应税项目,即同时兼营应免税业务。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式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分子部分“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应该为我公司来料加工的工缴费还是出口总值?

  【解答】

  企业在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时,与外方签订的合同一般有两种形式:

  1、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加工费。这时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加工费)

  2、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这时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加工费部分)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因此,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区分企业与外方签订的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若是第1种情形,免税项目销售额应该为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若是第2种情形,则应为出口总值。总之,会计核算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与合同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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