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硕士增值税会计辅导

来源:会计硕士(MPACC)    发布时间:2012-07-12    会计硕士(MPACC)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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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 第2页:外购货物不同用途的增值税涉税处理
  • 第3页:已抵扣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是否进项税转出
  • 第4页:来料不可抵扣进项税分配公式的理解
  • 第5页:未缴或少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 第6页:详解“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某生产企业当月将购入的价值为50000元的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已抵扣。将购入的价值为30000元的材料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增值税率为17%,材料的成本利润率为10%)。那么,企业此项业务应如何做涉税处理呢?

  【业务解析】

  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应当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外购货物用于利润分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材料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来核算。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58500

     贷: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

    借:应付股利 3861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1+10%)] 3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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