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造价员考试须知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3-03-27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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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总则、考前培训、业务水平等级考试
  • 第2页: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取得
  • 第3页:业务水平等级的应用、考核与管理
  第五章 业务水平等级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持有初级业务水平等级证书者,可从事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持有中级业务水平等级证书者,可从事本专业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持有高级业务水平等级证书者,可从事本专业各类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持有《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实行考核制度,每二年考核一次。每第三年的第一季度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上一考核期的从业情况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业务水平等级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八条 业务水平等级的考核由省统一组织,省、市分级负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级业务水平等级人员的考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中级业务水平等级人员的考核以及高级业务水平等级人员的考核材料的上报。
  第二十九条 省、市按照分工,分别在相应级别的业务水平等级证书考核栏中签署考核意见(包括“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种考核结论),并在“考核部门”处加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考核专用章。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连续两次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降低其业务水平等级。原为初级业务水平等级的,注销其业务水平等级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二)无工作业绩证明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职业道德、工作成品低劣的;
  (五)随意涂改、转借、损毁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 对无故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考核的持证人员,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经整改仍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为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或拟注销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考核期下一年度的四月三十日前,按规定格式填写《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考核情况表》并形成相应的数据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持证人员变更工作单位时,应在变更工作单位后60天内,将变更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市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外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调入我省工作时,应携原发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原相应证书和现工作单位聘用证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七条 外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因工作需要,一次性进入我省开展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时,应携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与相应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八条 遗失《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应当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十九条 各市应在每年度的最后一周将本年内申请变更人员的资料汇总,并报省备案。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业务水平等级证书以及相应的业务印章的有效期限为六年。
  第四十二条 取得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在其工作成品上加盖相应的业务印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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