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仿古建筑和修缮等建设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标底的编制与审核及工程造价咨询(鉴证)的所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取得和使用业务水平等级证书以及进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实行业务水平等级考核的管理制度。
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
第四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是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证明。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章 考前培训
第六条 凡拟取得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考前培训。
第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考前培训,可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的统一教材,并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良好教学设施、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培训单位组织进行。
第八条 凡参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授课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或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高级资格或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及相关专业讲师以上技术职务。
第三章 业务水平等级考试
第九条 凡拟取得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考试。
第十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本单位所在市参加全省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业务水平等级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各市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业务水平等级考试,采取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为确保考试质量,对考试实行严格的监考制度,并建立由省组织的各市间异地交叉巡考督察制度。
第十四条 全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考试视具体情况,每1—2年组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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