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造价员考试须知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3-03-27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五章资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省造价协会统一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市管理机构按规定样式统一制作从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考试报名、变更、验证等管理通过《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六条造价员遗失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通过“造价员管理系统”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和集中面授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资格证书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一)有效期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三)有效期满不参加验证的。
  第三十条省造价协会根据造价员验证不合格情况,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参加相关业务知识的专业测试;
  (二)按要求限期完成继续教育补习学习;
  (三)加强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资料。
  整改合格后,由省造价协会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内作相应记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益;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四)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
  (五)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六)不良行为记录超过两次的;
  (七)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注销后,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造价员变更分为:单位名称变更、市内变更、跨市变更、跨省转出、跨省(行业)转入。
  跨省(行业)转入我省的造价员,如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我省规定专业不符,应当参加相应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考核,考核通过者,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变更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另文规定。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资格证书自登记之日或省内变更工作单位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不再受理变更手续。若因原单位更名、分立、合并或注销需变更的,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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