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造价员考试须知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13-03-27    二级建造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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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各市造价站、造价协会等造价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省统考。
  第六条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一)建筑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市政工程;
  (四)仿古园林工程;
  (五)装饰工程。
  第七条资格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第八条资格考试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写的考试大纲和考试培训教材。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一年。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
  (二)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一条省造价协会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核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各市管理机构协助省造价协会组织考试工作,并负责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考培分离、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各市管理机构负责,各市培训计划及总结须报省造价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考试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核发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增项专业登记栏”登记增项专业。
  第十四条如发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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