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建筑师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考试要点(第二部分)

来源:注册建筑师    发布时间:2013-04-04    注册建筑师辅导视频    评论

  81.600户的组团居住区主要公共设施是:托幼、卫生、早点、居委会。
  82.建筑物长度是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
  83.严寒地区:长春、哈尔滨、呼和浩特、沈阳
  84.寒冷地区:北京、西安、郑州
  85.夏热冬冷地区:合肥、长沙、武汉、重庆、成都
  86.夏热冬暖地区:广州、香港
  87.温和地区:昆明
  88.夏至日的赤纬角为23°27′;冬至日为-23°27′。
  89.场地设计一般需要取得的气温资料有:常年绝对最高气温和常年绝对最低气温;历年最热月、最冷月的月平均气温。
  90.总平面布置时必须满足规划要点有:①用地红线范围的建筑高度限制;②退让距离;③建筑密度;④容积率;⑤绿地率。
  91.新建10层以上建筑必须做深基础,可利用地下空间,建‘满堂红’人防地下室。
  92.规划确定的新建居住区、统建住宅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建人防地下室。
  93.市区新建9层以下、非深基础的民用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7000M2者应修建人防地下室。
  94.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宜设置在主干道两侧。
  95.地震设防的城市,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让5--8M。
  96.次干道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等设施。
  97.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4的地区(城市规模≤200万人口的城市),其道路支路的密度应在6--8公里/公里2。
  9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P6 3.2.1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99.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中,人口净密度为必要的,总建筑密度为第二位、绿地率为第三位
  10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建筑突出物”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A——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B——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C——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①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②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③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④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㈡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㈢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㈣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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