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相关辅导:住宅建筑规范

来源:注册建筑师    发布时间:2013-04-04    注册建筑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五节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附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制定的主要依 行相关标准,它是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 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标准,规范 对规范住宅建设必将起到巨大作用。由于该规范内容多,且多出自现行有关规范, 本节只对该规范总则、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室内环境、防火与疏散中的新规定作一简要介绍。
  一、住宅建设基本原则
  (一)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 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二)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
  (一)住宅基本要求
  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使用土地和空间。
  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写利影响。
  3.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4.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5.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6.住宅应具备在紧急状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7.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8.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9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10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11.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二)住宅许可原则
  1.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2.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三)既有住宅的有关问题
  1.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2.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三、外部环境
  (一)道路交通
  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②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X12m的回车场地。
  ③当主要道路坡度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④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二)室外环境
  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 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围应采取防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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