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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介绍:
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国家对从事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群体的综合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从事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级别分一级建筑师和二级建筑师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9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8年。北京地区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注册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实施。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持有有效期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注册建筑师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从业方向: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本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级注册建筑师
1.参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下表所列)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
建筑学 建筑设计 |
本科及以上 |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 2年 |
建筑学学士 | 3年 | ||
五年制工学学士毕业 | 5年 | ||
四年制工学学士毕业 | 7年 | ||
专科 | 三年制毕业 | 9年 | |
两年制毕业 |
10年 | ||
城市规划 城乡规划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风景园林 建筑装饰技术 |
本科及以上 | 工学博士毕业 | 2年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 6年 | ||
五年制工学学士毕业 | 7年 | ||
四年制工学学士毕业 | 8年 | ||
专科 | 三年制毕业 | 10年 | |
两年制毕业 | 11年 | ||
其它工科 |
本科及以上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 7年 |
五年制工学学士毕业 | 8年 | ||
四年制工学学士毕业 | 9年 |
2.不具备规定学历新参加考试的人员应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综合性中型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他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
3.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在领取资格证书时需提供本人首次报名当年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级注册建筑师
1.参加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
中专 (不含职业中专) |
建筑学 (建筑设计技术) | 四年制毕业 (含高中起点三年制) | 5年 |
建筑学 (建筑设计技术) |
三年制毕业 (含高中起点二年制) |
7年 | |
相近专业 | 四年制毕业 (含高中起点三年制) | 8年 | |
相近专业 | 三年制毕业 (含高中起点二年制) | 10年 | |
建筑学 (建筑设计技术) |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 8年 | |
相近专业 |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 10年 | |
大专 | 建筑学 (建筑设计技术) | 毕业 | 3年 |
相近专业 | 毕业 | 4年 | |
本科 及以上 |
建筑学 | 大学本科 (含以上)毕业 | 2年 |
相近专业 | 大学本科 (含以上)毕业 | 3年 |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可以报考。
3.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他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以前未参加上述考试的拟报考人员,应参照规定的报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确认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名。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
考试报名提交材料:
1.考试报名表及报名信息卡(必须贴黑白照片);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职业年限证明;
4.汇总表及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完成网上报名的人员一般应于考前10日至一周时间内在报名系统中下载并打印(或领取)准考证。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本人相应确认点联系。具体准考证获取信息
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1.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
2.建筑设计(知识);
3.建筑结构;
4.建筑物理与设备;
5.建筑材料与构造;
6.建筑经济、施工及设计业务管理;
7.建筑方案设计(作图);
8.建筑技术设计(作图);
9.场地设计(作图)。
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1.建筑设计(作图);
2.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
3.建筑结构与设备;
4.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2013年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5月11日-14日进行,具体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5月11日
|
8:00-11:30
|
建筑设计 |
13:30-15:30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
16:00-18:00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 |
5月12日
|
8:00-11:30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13:30-17:30
|
建筑结构 | |
5月13日
|
8:00-10:30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12:30-18:30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
5月14日
|
8:00-10:30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12:30-18:30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2013年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5月11、12日进行,具体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5月11日
|
8:00-11:30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13:30-16:30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
5月12日
|
8:00-11:30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12:30-18:30
|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
报名时间:每年二、三月份。报名方式和地点:一般采用网上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地点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
2013年注册建筑师成绩查询时间大致会在考后2个月公布(2013年5月) 开始,具体时间我们仍会像以往一样第一时间为大家报道。请大家耐心等待!
2012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如下:
级别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一级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
|
90
|
54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建筑设计(知识题)
|
140
|
84
|
|
建筑结构
|
120
|
72
|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100
|
60
|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100
|
60
|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85
|
51
|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二级
|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
均为100
|
均为60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注册建筑师考试通过以后,请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各报名点办理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准考证原件
执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1份(可网上下载)
1寸、2寸照片各1张,至少有一张与准考证照片同底版(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初始注册
(一)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3、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二)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相应的业绩证明;
7、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
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
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