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辅导:监理相关法规及规范

来源:监理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11    监理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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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知识框架
  • 第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第3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第4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第5页:《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 第6页:《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第7页:《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术语
  • 第8页: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 第9页: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 第10页: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与工地例会
  • 第11页: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工作
  • 第12页:竣工验收与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 第13页: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
  • 第14页:《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第15页:《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第16页:《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表9-2)
表9-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参与方

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订。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0)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勘察、设计单位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样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样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工程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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