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来源:物流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物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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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和范围
  第一条 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射线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人民财产受到毁损的物资,均属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按其性质和运输要求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十类。
  有些物资虽然不属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品名见附件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条 凡由铁路、水路、公路运输的危险货物,除军运、国际联运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托运和承运
  第三条 发货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编号,并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墨水或红色戳记标明类项。
  起运港、上应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组织进货,清点验收,尽快发运。
  托运爆炸品时,应附有品名表内规定的证明。托运放射性货物时,应提出剂量核查单位(由当地科学技术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检查的“剂量检查证明书”(格式二),并按包装表面的射线剂量率,分为四个运输包装等级(附件四)。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包装表(附件二)的规定,每件货物包装上应有规定的包装标志(附录一、二)及运输包装指示标志。
  国外进口危险货物,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上注明“进口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托运。如包装破损经整修后双方确认能保证安全运输时,仍可托运。如改变进口危险货物包装时,发货人可与港、站协商解决。
  发货人提出改变包装要求时,应首先向港、站提出经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包装方法。港、站应会同发货人共同鉴定,认为能保证安全运输时,可在指这的时间和区段内组织试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剧毒品由港、站报主管局(单位)批准〕,并将试运条件报主管局(单位)备查。试运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上注明“试运包装”字样,跨局试运时,应同时通知有关局。试运结束时由港、站会同发货人将试运结果报主管局(单位)和交通部。
  危险货物包装质量比规定的好时,经港、站确认后可以承运。
  同一类项和同一配装号、消防方法不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爆炸品除外),可配装在同一包装内运输,但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内分别写明货物品名。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
  (一)经发货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含水量在百分之一十以上的氧化剂,以及浓度在一个当量浓度(IN)以下的各种溶液;
  (二)危险货物索引表品名前注有※符号者,货物的包装及标志符号规定,每件货物净重不超过10公斤,箱内每小件净重不超过半公斤,经发货人在货物运单上注明“小包装化学物品”字样;
  (三)成套货物的部分配件或货物的部分材料属于危险货物,以及不属危险货物的其他化学物品,经发货人确认在运输途中不致发生危险,并在货运单内注明“不属危险货物”字样;
  (四)每件货物的放射性强度不超过50微居里或放射性强度超过50微居里,但放射性比强度不超过1微居里(1微居里/公斤),以及部分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成品,上述包装表面清洁,γ7(伽马)射线剂量率小于0.1微伦琴每秒(0.1微伦琴/秒)。
  第六条 托运装过剧毒,易燃气体的空钢瓶和装过毒害品、一级腐蚀物品、黄磷的空容器(装过黄磷的空容器表面不得残留黄磷),应按原装危险货物的运输条件办理。
  装过氧化剂、一级易燃液体、腐蚀物品的空容器,应按原装危险货物条件运输。如经倒净洗清并在运单上注明原装危险货物品名和“倒净”、“洗清”字样,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托运装过放射性货物的空容器时,其包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γ射线剂量率小于0.1微伦琴每秒(0.1微伦琴/秒)时,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但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空容器清洁无害附第……号放射性货物空容器检查证明书”(格式三)。
  装过其他危险货物空容器,均按普通货物办理,发货人在运单上应注明原装危险货物的品名。
  第七条 铁路运输的起爆器材、炸药、爆炸性药品、气体放射性货物和四级包装的放射的货物,限按整车托运。但在个别情况下,短距离运输起爆器材、炸药和爆炸性药品,经铁路局特别承认,可按零担托运。
  以危险货物保险箱运输的危险货物(放射性除外),可在铁路货运营业站按零担办理,并比照普通货物配装,但箱内货物必须符合配装表规定,并用不燃材料填塞妥实。危险货物保险箱的设计和制作,必须经发货单位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发送铁路局统一编号,方可使用。
  一、二、三级包装的固体和液体放射性货物,可按零担办理。但每件货物最大放射性强度,一批托运或一辆零担车内装载的最多件数,以及船舶每舱、汽车每辆装载件数,均不得超过附件五规定。
  一级包装的放射性货物,铁路可按客运包裹运输,但每件重量不得超过80公斤。一批托运或一辆行李车内装载的件数不超过20件,总重量不超过800公斤,放射性总强度不超过2居里。
  第八条 托运在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没有列载的危险货物(包括国外进口)时,发货人应在托运前向起运港、站提出、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审查同意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格式一)一式五份。港、站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商定,认为符合运输要求时,可以砂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剧毒品由港、站报主管局或单位批准)。港、站应将签认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一份存查,两份在承运前报上级备查,一份交发货人,一份随货物运单交收货人。在其他港、站再次托运时,可凭原“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或抄件办理。
  第九条 发货人托运的放射性化学试剂,化工制品和矿石、矿砂,其运输包装等级和放射性比强度每次都相同时,可以一次核定剂量,再次托运时,可提出原剂量检查证明书抄件。
  托运封闭型固体块状放射源,当地无核查单位时,发货人可凭原有剂量检查证明书托运。
  托运“短寿命”的放射性货物时,应在货物运 货人声明事项栏内,注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容许运送期限不得小于铁路、水路、公路的运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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