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海运出口货物保险操作二

来源:物流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物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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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确定保险金额和交付保险费
  • 第2页:出口运输货物保险发生损失后处理

      4、延长保险期限

      如进口商要求货物卸离海轮后增加在码头仓库的保险期限,可要求保险公司对原保险单加批,这里也存在保险公司会加收保费的问题。

      5、转运内陆目的地

      买卖合同末订明保险到内陆某地、而信用证规定保险要延伸至内陆某地时,可在加费的基础上接受。但保险公司不会接受无确定起点的“转内陆”要求,遇到这种情况,则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予以明确。

      6、CIF或CIP价格条件的合同

      来证改成CFR或CPT,要求价格中扣除保险费,照例应按合同条款办事,要求对方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一般也应维持原来的货价至少要注意对方扣除的保险费不能高于我国保险公司实收保险费的金额。

      概括起来,对于来证的额外要求,一般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对于客户的特殊或无理要求,保险公司又不能接受承保的,应及早通知开证人修改信用证条款。

      2、信用证规定虽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但所提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但要加收保险费的。增加的保险费原则上应由外商承担,可要求外商在信用证上加列可支付增加保费的条款。如涉及金额小,则可请保险公司另行开立收据向对方托收,或由出口公司自行承担。

      3、有些要求可以接受,又不涉及保费金额,则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加列,以符合“单证一致”。

      总之,要顺利处理来证上的保险条款与合同不一致的问题,要及时做好信用证的预审工作,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有较充裕的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可能造成被动局面。

      出口运输货物保险发生损失后的处理

      出口货物在我国保险后,如果货到国外发现灭失或损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在当地的理赔、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代理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一般都在保险单上注明。如果当地尚无保险公司的特约代理,则可委托当地有资格的检验人检验出证。

      保险公司聘请的代理人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检验及理赔代理,收货人在委托检验,并提供各项索赔单证后,由该代理直接赔付。另一种仅限于代理检验货损,收货人在取得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后,连同保险单、提单、发票及其他有关必要的索赔单证直接寄交保险公司索赔。有时收货人将索赔单证直接寄送给出口商,由于出口商投保仅是代办性质,

      所以,如货损属于保险责任,出口商只需将全套单证转交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公司赔与不赔均与出口商无关。如货损属于品质不良、原装短少等发货人的责任,则应由发货人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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