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海运出口货物保险操作二

来源:物流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物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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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确定保险金额和交付保险费
  • 第2页:出口运输货物保险发生损失后处理

      确定保险金额和交付保险费

      1、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也是在保险标的受损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在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保险金额一般是以被保险货物的发票金额为基础确定的。从买方的进口成本来看,无论以何种贸易条件成交,除去FOB价外,还须承担运费和保险费,所以,保险金额一般是以货物的CIF或CIP价发票金额为基础确定的。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若货物全部损失,而被保险人得到的补偿却只是CIF或CIP发票金额,那么,他己经支付的经营费用和预期利润仍然无法得到补偿。因此,各国保险法和相关国际惯例均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在CIF或CIP货价的基础上适当地加成,一般加一成(10%),加成的多少应视实际需要而定。

      保险金额的计算可采用下面的公式:保险金额=CIF(或CIP)发票金额×(1+加成率)

      2、保险费计算

      保险金额乘以所规定的保险费率得出保险费。我国保险公司的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率分成二大类,即一般货物费率和特殊货物费率。凡是损失率高,容易受损的货物名称列为一类,为特殊货物费率。除指明货物以外的其他所有货物都属于一般货物费率。

      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范围内,所以投保一般附加险不另加费,特别附加险则加费。投保货物运输战争险和罢工险任何一项时,要另收保险费。如果两者同时投保,只收一项,不两者重复收。

      关于单证一致方面若干问题的处理

      在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单证一致是出口收汇的重要条件之一。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由于境外进出口商开出的信用证中保险条款与买卖合同中保险条款不一致,如果处理不当,小则增加出口费用,大则影响按时出口结汇。常见的问题有下列几种:

      1、来证要求投保任何原因的损失或损坏(Loss and/or damage howsoever and whatsoener caused)

      保险所承担的责任一般是意外的、外来的原因致使保险货物受到损失或损坏,如果投保不论任何原因的损失,则包括了货物自身的品质、质量以及自然损耗等,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接受。

      此外,外商还会提出一些特殊险别,如拒收险等,保险公司即使接受了投保,也会大大增加保险费用。

      凡遇到不能接受的保险要求,应及时通知客户修改信用证。

      2、来证扩大了投保险别

      来证要求投保的险别,其责任范围超过了买卖合同的规定,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例如合同订明是水渍险,来证要求投保一切险。一般可按一切险投保,发生的保费差额可请保险公司另行出具保费收据,向进口商收取。至于合同订明投保一切险,来证列出要附加TPND,Breakage等附加险,因为这些险别已包括在一切险范围内,所以可向保险公司提出加列这些内容,保险公司不会另行加费。

      3、保险金额加成的幅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三十四条中提到:保险单据表明的投保最低金额应为货物的到岸价金额加10%。目前习惯上保险金额一般也都按CIF金额的110%计算。有的进口商来证要增加保额,甚至高达发票金额的150%以上。为避免道德风险,对过高的保险加成要慎重,一般掌握在发票金额的130%-150%,如合同订明按110%投保,来证要求提高保额,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可请保险公司对于增加的费用另行出具收据,向进口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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