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于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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