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史-第二节-改革开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发展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中国当代史-第二节-改革开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发展

一、拨乱反正与国家战略方针的根本转变

  1976年9月,毛泽东逝世。197已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胜利,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但当时的中央主要领导人在指导思想上延续了毛泽东“左”的错误,提出和坚持“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这“两个凡是”严重地阻碍拨乱反正的进行。邓小平首先旗帜鲜明地批评了“两个凡是”,提出要完整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1978年5月,《光明日报》以特约评论员的名义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理论上根本否定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在邓小平和中共中央多数领导人支持、指导下,在全国展开了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使人们的思想从教条主义和个人崇拜的禁铜下解放出来,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作了思想上和理论上的准备。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怅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决定调整国民经济,加快发展农业,发展科技、教育。全会还审查和解决了历史上遗留的一批重大问题和一些重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问题;决定加强党的领导机构,强调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集体领导,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规党法,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也是共和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转折。

  1979年4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正式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到1982年,调整工作虽尚未完成,但已取得显著成效,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已趋于协调,经济建设开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决议,为刘少奇平反,并开展全面的平反工作。到1982年底,涉及300万干部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纠正,47万多名共产党员恢复了党籍,数以千万计的受到株连的干部群众得到解脱。党和政府还采取一系列果断措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调整各方面的社会政治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给50多万错划的右派分子、400多万地主和富农分子、1600多万“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改错或摘帽;为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落实政策;把原为劳动者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调整、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侨务政策、台胞台属政策。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新中国成立32年来党的重大历史问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作了正确的总结,标志着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完成。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最初在安徽、四川等地兴起。1978年底1979年初,安徽省部分地区的一些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效果极好,其中凤阳县小岗生产队首创包干到户,第一个秋收就比上年增产6倍多。四川、贵州、甘肃、内蒙古、河南等省区的一些社队采取类似的做法,效果也很好。但这时还不是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双包”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主要的是定额定工责任制和联产到组责任制。1981年10月召开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会议形成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全国已有90%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大规模的变动已经过去,现在,已经转入了总结、完善、稳定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

  在稳定与发展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从1985年开始,我国农村经济第二步改革提上日程。改革农产品统派统购制度,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的生产计划,除对粮食、棉花等少数重要产品外,实行尊重农民自主权的国家计划合同收购,合同收购以外的可以自由出售,或以协议价格卖给国家。其余多数农产品逐步放开,自由贸易。农业生产由过去向农民征收实物改为折征现金。使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后,又得到生产经营上的较大自主权,进一步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也为农村产业结构趋向合理提供了条件,得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打破农业经济发展传统格局。这样,就基本上改变了实行30多年的统购派购政策,把农村经济纳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轨道,促进农村经济从半自给自足朝着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较快发展。与1978年相比,1987年全国粮食总产量4亿多吨,增加了32%;棉花总产量419万吨,增加了93.3%;农业总产值4676亿元,增加了近3倍。与此同时,农村经济结构也发生明显变化,经济作物播种面积从1978年的2.17亿亩增加到1986年的3.04亿亩。一向薄弱的林牧副渔业也得到相应的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到1987年,从业人员达到8805万人,总产值达到4765亿元,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50.8%。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对人民公社制度也进行了改革。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规定人民公社体制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实行生产责任制,二是实行政社分设。10月,开始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撤销生产大队,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到1985年6月全部结束。此后,全国农村基本上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三、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

  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体制改革为重点,起始于1978年底,大体经过了四个阶段。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4年,是以“放权让利”为主的扩大企业自主权阶段。1978年底开始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5月对首钢等8家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7月颁发《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允许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利润留成,建立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1981年和1982年推广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企业可以在完成国家计划后,增产短线产品,建议修改指令性计划,适当调整指导性计划,自销一部分产品;1984年5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生产计划权、产品自销权、定价权、物资采购权、技术改造权、固定资产处置权、确定内部机构和人员配备权、劳动人事权、内部分配权、生产经营方式选择权。

  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到1986年,是以“两权分离”理论为指导,实行“利改税”制度的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阶段。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明确了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的任务,标志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企业改革的两个方向:一是增强企业活力,把生产经营自主权真正落实到企业,使企业获得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二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突破了国家行政机构直接经营企业的老框框。这就为企业向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转变创造了有利条件,并实行了“利改税”和“调节税”制度,力图给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1985年9月,《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又提出了改革的三个方向:一是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活力,使它们真正成为相对独立、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二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的商品市场,逐步完善市场体系;三是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逐步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由间接控制为主。

  从1987年到1991年,是国营企业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阶段。这一阶段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从以放权让利、利改税来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转向以契约方式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是推行各种类型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全国93%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一些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并开始了股份制改革试点。

  1992年以后,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阶段。1992年7月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给予企业14项自主权,以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经营者。1993年n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产权关系明晰,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法人实体,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1993年12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公司制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1994年国家经贸委推出在全国实施“万千百十、转机建制”的规划,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于此全面展开。从1997年起,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转向国营企业。当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用3年的时间使亏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转亏为盈,走出困境。劳动部发出《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要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中推行年薪制,以激励经营者。在改进激励机制的同时也加强约束机制,国务院相继于1998年出台《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2000年发布《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3年根据党的十六大有关精神通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加强对国有重点企业的监管。

  上述这些工业企业制度改革措施,也逐渐扩展到交通、外贸、基建、商业领域,使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冲破了长期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注人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四、经济特区的创立与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

  我国对外开放主要采取了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对外贸易、创办经济特区等基本途径和方式。

  创办经济特区是对外开放的战略措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外开放,到1980年5月,先后设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在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方面,发挥了“窗口”作用。1983年又决定对海南岛的建设开发在政策上放宽,给与较多的自主权,实行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

  随后,开放沿海港口大中城市。1984年2月,邓小平视察深圳、珠侮、厦门经济特区后不久,向中央提出,除现在特区之外,可以考虑再开放几个港口城市。5月,全部开放中国沿海港口大中城市,包括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14个大中港口城市。沿海港口城市开放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它们的自主权,使之有充分的活力开展对外经济活动;对前来投资的客商给予优惠政策,以利于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先进技术。1985年2月,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地区划为沿海经济开发区,成为实施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布局。1990年,开放浦东,作为以后10年开发、开放的重点。

  接着开放沿江及内陆城市和沿边城市。进人90年代,东部沿海省市的经济开放政策沿着长江流域迅速向腹地延伸。1992年6月,开放长江沿岸的芜湖、九江、岳阳、武汉、重庆5个城市。至此,长江沿岸的10个中心城市全部对外开放。此后,又将开放城市发展到全国各省区,合肥、南昌、长沙、成都、郑州、太原、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贵阳、昆明、南宁、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17个省会为内陆开放城市。同时,还逐步开放内陆边境的沿边城市,包括黑龙江省的黑河、绥芬河,吉林省的浑春,内蒙古自治区的满洲里、二连浩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伊宁、博乐、塔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凭祥、东兴,云南省的瑞丽、蜿盯、河口,西藏自治区的普兰、樟木。

  经过10多年的对外开放的实践,我国对外开放由南向北,由东向西层层推进,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形成了“经济特区一沿海开放城市一沿海经济开发区一沿江和内陆开放城市一沿边开放城市”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到1993年,全国对外开放地带总面积达50万平方公里,包括339个县市,3.2亿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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