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8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四、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货币金融法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包括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国际货币关系主要是指国家在行使货币主权以及履行国际货币义务过程中与其他国家及有关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家和有关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金融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私人相互间因国际金融活动及其管理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和位于不同国家的私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各国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以及作为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国际票据和黄金。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渊源包括国际货币金融条约(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国际货币金融惯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各国的涉外金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货币金融法由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所构成。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及其所确定的体制,

  (二)国际贷款法律制度

  国际贷款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活动。通过订立国际借贷协议而进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政府及其有关机构、国际组织等,标的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国际贷款主要的种类有:(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政府贷款。

五、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法律部门。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国际税法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纳税主体是跨国纳税人;(2)国际税法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即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收益人所在地或国籍地不在同一国家的所得,包括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和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3)国际税收关系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有关国家之间在纳税人跨国所得上的税收权益的分配关系;(4)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前者表现为国际税收条约或税收协议,后者主要是各国的涉外税法。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发展和纳税人收入国际化的产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197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范本》,1979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模板》,为各国政府统结双边或多边税收协议提供参考。

  (二)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亦称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产生的原因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国内法制度主要有:(l)免税法,亦称豁免法.即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避免税法两种形式;(2)扣除法,即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因国外所得或财产而向收入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允许作为扣除项目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就其余额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3)抵免法,即居住国按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财产汇总计算其应纳税款,但允许其将困境外所得或财产而已向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两种方式;(4)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国际法制度主要是通过签订国际双边税收协议,以明确划分税收管辖权,减除两国间的国际重复征税。

  (三)国际进税和避税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法或国际税收协议的规定,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以减少或逃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国际避税则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议的漏洞,采取各种公开的并不违法的手段,以减少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有:匿报应税财产与所得;谎报所得和虚构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等。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为: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流动进行避税;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的分摊成本费用进行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进行避税;跨国纳税人滥用国际税收协议进行避税等。两者的目的都是谋求减轻或消除税负,但它们在性质上是不同的。逃税是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而避税则并不是违法行为。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性国内法措施主要有:加强各级税务申报制度;强化税务审查制度;实行评估所得制度等。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法措施主要是: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条款;加强在跨国税务方面的国际合作等。

六、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组织

  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协议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包括政府间经济组织和非政府间经济组织。狭义的和通常所说的国际经济组织只限于政府间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具有下列特征:组织成员主要是国家,在某些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取得正式成员或准成员的资格;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建立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国际经济组织有明确的目的和宗旨,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

  根据其宗旨、职能、成员构成等因素,国际经济组织可分为:(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其成员资格向世界各国开放,调整重要的国际经济事务,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等;(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由同一区域若干国家所组成,实现区域性的经济目标,如欧洲联盟、加勒比共同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等;(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指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和国际商品组织,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国际小麦理事会、国际锡理事会等。

  (二)世界银行集团

  根据1944年7月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亦称世界银行)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总部设在美国的华盛顿。根据世界银行制定的《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和《国际开发协会协定》,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先后于1956年7月24日和1960年9月24日宣告成立。世界银行集团由上述三个国际金融组织所组成,

  广义上还包括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世界银行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开发援助机构,其宗旨是:通过提供资金、经挤和技术咨询、鼓励国际投资等方式,帮助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三个组织的主要职能分别是:世界银行主要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派遣调查团到借款国调查以及提供技术援助等洞际金融公司在不需要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专对成员国的私人企业发放贷款,并与私人投资者联合向成员国的私人生产企业投资;国际开发协会则只对最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目提供长期贷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全体成员国都可申请加人世界银行,世界银行成员国均可申请加入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集团的主要组织机构有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办理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董事会以及解决集团工作人员与管理机构之间争端的行政法庭。世界银行行长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世界银行的日常经营,并兼任国际金融公司总裁和国际开发协会总经理。世界银行集团采用加权表决制度,即将部分投票权平均分配给各成员国,其余投票权以出资金额和股份为基础分配。除另有规定,世界银行集团的一切事务均适用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我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1980年5月15日恢复我国在该行以及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的合法席位。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根据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47年3月1日开业,同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美国的华盛顿。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稳定国际汇兑,避免各国货币竞争性贬值,消除外汇管制;协助建立经济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主要职能是:致力于建立和维持规范性的国际货币体系;向成员国提供短期普通贷款,缓解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困难;通过组织培训或派出专家顾问等形式,向成员国提供有关财政、货币、国际收支政策以及银行、外汇、外贸制度和统计方面的技术援助;通过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磋商有关金融货币问题;设立地区或专业机构,收集和交换各地货币金融情报,对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货币事务进行研究,并定期出版多种刊物。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每年与世界银行理事会联合举行一次年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处理日常业务的执行董事会行使权力。基金组织总裁由执行理事会选举产生,是执行董事会主席,又是最高行政领导,负责基金组织的日常工作。基金组织采用加权表决制度,即将部分投票权平均分配给各成员国,其余投票权以出资金额和股份为基础分配。决定一般问题时,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程序表决。决定重大问题时,则根据问题的重要程度,分别适用2/3多数通过、3/4多数通过和85%多数通过等议事规则。我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1980年4月厂日恢复我国在该组织的合法席位。

  (四)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是调整世界多边贸易关系的国际经济组织,其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根据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参加方通过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组成。

  世贸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1)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促进世贸组织目标的实现,同时为诸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2)为各成员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谈判和贸易部长会议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谈判结果的框架。(3)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成员间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4)运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定期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5)通过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和政策协调,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世贸组织的各个协议或协定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的成果以及乌拉圭回会谈判的全部成果。世贸组织的建立将进一步推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于2001年12月10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七、解决国际经济争议法律制度

  (-)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方法

  国际经济贸易争议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合同当事人间有关合同事项的争议,包括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时间、合同内容解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转让、中止、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争议。发生国际经济贸易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等方法加以解决。

  协商是指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一方法一般没有第三者参与,也不需要经过仲裁或司法程序,可省去仲裁和诉讼费用,且有利于保持和发展双方关系。

  调解是由第三者出面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通常有法庭调解和民间调解两种。前者是在有关法庭主持或协助下进行,后者则是在民间调解机构(通常是仲裁机构)主持或协助下进行。这一方法的优点是节省时间和费用,有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关系。

  国际商事仲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交由第三者审理并相约服从其裁决。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国际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解决。当事人之间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种方法通常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争端,而又没有或达不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采用。在上述解决争议的方法中,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一种主要方式,它具有下列特点: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员是以裁判者身份对争议作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入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同民事诉讼比较,仲裁管辖是协议管辖,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审理案件;仲裁员不是由国家任命而由当事人指定;仲裁一般是秘密进行,且比诉讼迅速、及时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除上述四种常用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方法外,还有两种特殊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方法:(1)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产生的投资争议,可以提交两国政府都是其成员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去解决;(2)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争议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

  (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实践发展而来的,适用于多边贸易体制所管辖的各个领域,使多边贸易协议的遵守和执行得到更大的保证。其特点是:(1)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2)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即争端解决机构(即总理事会)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就视为通过。(5)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6)允许交叉报复,即报复应优先在被裁定违反世贸组织协定或协议的措施的相同领域进行;如不可行,报复可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路领域进行;如仍不可行,报复可以跨协定或协议进行。其基本程序包括:(1)磋商。(2)专家组审理争端。(3)上诉机构审理。(4)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及其监督。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仲裁可以作为争端解决的另一种方式。此外,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斡旋、调解或调停是当事方经协商自愿采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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