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8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3.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则不具有普遍意义,根据刑法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影响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从而影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二:一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

  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四种情况:(l)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和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我国刑法中,指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这些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对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入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可以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我国刑法中,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吸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除要求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还要求具有特殊身份,这些特殊的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以及大小的,行为人的特定的资格、地位等。以主体是否要求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刑祛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如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郎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因素。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付。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也称为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层次的内容,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的不同,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是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少数犯罪如杀人罪,则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是: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一种并非现实的可能性。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是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

上一页12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