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8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阶级本质。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

  犯罪概念说明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它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离开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就失去了依据。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离开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就很难具体认定。可见,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在刑法的犯罪论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首要因素。按照犯罪客体所包含社会关系的层次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就是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建立起来的。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章,各章的罪名及犯罪的同类客体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同关客体是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权利和公民私人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罪,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贪污贿赂罪,同类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渎职罪,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军人违反职责罪,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杀人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军婚罪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等等。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中居于核心地位。危害行为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具有自身的特点:(l)主体的特定性。即危害行为是自然人或法人实施的行为。(2)有体性。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3)有意性。即危害行为受人的意识、意志所支配。()有害性。即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5)违反刑法规范。即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人的身体反射性动作、在睡梦中的动作、精神病人的行为、由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行为等缺乏人的意志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务的行为等缺乏有害性的行为,以及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都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传统刑法理论将危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在刑法中,多数犯罪是以作为的方式构成的,如抢劫、强奸、盗窃、脱逃、伪造货币等。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如遗弃罪、遗弃伤病军人罪、玩忽职守罪等。此外,有刑法理论主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除了作为和不作为外,还有”持有”形态。所谓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我国刑法中已规定多种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我国刑法中对犯罪结果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规定,主要有:(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犯罪结果;(2)将发生某种有形的、物质性的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3)将发生某种现实的危险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逐的标准;(4)将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过失犯罪的标准;(5)将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被罪的标准;(6)将造成某种特定的严重结果,作为提高法定刑或者从重处罚的依据;(7)有的条款未将危害结果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只规定了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行为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但它们都是选择性的要件,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犯罪来说,刑法并未将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只是将它们作为构成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其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在禁猎期将猪,同时构成该罪还必须是在禁猎区实施非法狩猎行为。再如,某些犯罪必须以特定的方法才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必须用暴力方式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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