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于近期出台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12-12-09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根据2009年数据统计,中国有事业单位120多万个,在职人员3000多万人,离退休人员900多万人。然而对于工资改革有两种声音,有声音认为是为了涨工资,另一种则认为是财政为了甩包袱、降工资。

  相关报道指出,国务院此前有关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做法,被评价为“甩掉两头,留下中间”。除公益性事业单位得以保留外,一部分被推向社会,朝着“自收自支”的企业方向改革,另一部分则被纳入政府机构序列。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绩效工资跟以前的“大锅饭工资”方式相比,更多是工资计算方式的变化,是一种相对规范和相对公平的方式。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涨工资。绩效工资改革并不是以涨工资为基本目的,实行绩效工资,财政是要出钱的。

  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解读“绩效工资制度”时就曾表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是简单的涨工资,而是要同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同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相结合,是建立一种新的机制和制度;此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人员多,单位数量多,非常复杂,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起来会有一个过程”。

  即将出台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涉及的主要是那些在分类改革中得以保留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3月发布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实施指导意见》,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被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在公益性事业单位中,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也就是说,以后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工资将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事业单位养老金应向公务员看齐

  随着一部分事业单位被纳入政府机构,公务员队伍的人数将进一步增长,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津补贴问题也需要有明确规定。

  虽然目前在有的地方公务员津补贴已经规范,但大部分地方都还没有规范,除了人保部和财政部规定的津补贴外,当地又额外自行出台了津补贴,带有随意性。而且东中西部差异巨大,部门之间差异巨大。

  日前,人保部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在北京、云南等地开始调研公务员津补贴情况,并根据调研结果着手起草《公务员实施地区附加津补贴方案》。将来起草制定的《公务员实施地区附加津补贴方案》会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岗位的公务员的津补贴标准,同时尽量缩小地区公务员的收入差距。

  地区附加津补贴标准,将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水平等差异,区别制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务员津补贴就一定会比欠发达地区的高,因为政策制定时,还将考虑对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适当增加津补贴类别,并由中央财政负担。

  除了附加津补贴外,养老金问题也是舆论关注的焦点。

  彭光华认为,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事业单位在进行改革时,应该将养老金适当提高,向公务员看齐。汪玉凯也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应该把企业不合理的养老金适当提高。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应照顾到社会整体的公平性,要把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三者整体来考虑和谋划,找到大体相对能够平衡的点。

  绩效工资条例或近期出台 事业单位改革将迈出第三步

  针对事业单位和公务员这两类特殊群体的工资改革正在步入深水区。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记者获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起草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于近期出台。同时,人社部相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调研公务员的津补贴情况,调研结束后将开始起草制定《公务员实施地区附加津补贴方案》,为下一步公务员工资改革做准备。

  甩掉两头 留下中间

  据悉,《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涉及到的主要是那些在分类改革中得以保留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3月发布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实施指导意见》,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被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有关人士说,上述制度出台后,在这两类公益性事业单位中,将全面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就是说,以后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工资将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据了解,即将出台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不同单位,基本将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比例整体确定为7:3、6:4和5:5三档,公益性质越强,其岗位工资占比越大。

  在公益性事业单位中,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根据国务院2009年出台的事业单位改革时间表,此次即将发布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进行的改革,只针对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基层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两类事业单位的其他类事业单位,也就是事业单位改革的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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