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四章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12-12-09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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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 第2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第3页: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 第4页:物权与所有权
  • 第5页:
  • 第6页:知识产权
  • 第7页:人身权
  • 第8页:财产继承权
  • 第9页:民事责任
  • 第10页:诉讼时效
  第四节物权与所有权

  一、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布毅规定的范围内,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生财广二权利。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它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之利益的权利。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这里的利益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一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4)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二)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所有权是指物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限制物权是指在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主体发生分离的情形下,由非所有人对他人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权的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物的价值来担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按照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为标准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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