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六章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12-12-09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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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促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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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促进就业

  一、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这里的“组织起来就业”是指通过兴办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实现就业。国家对这类经济组织实行在资金、货源、场地、原辅材料、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的政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指:劳动部门、非劳动部门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非劳动部门针对不同的求职对象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等。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其业务范围不同。“就业服务”主要包括:(1)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实现就业而提供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2)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服务;(3)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帮助其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服务:(4)组织劳动者开展生产自救和创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服务的四项工作应做到有机结合,发挥整体作用,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平等的就业权利

  平等的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等。

  (一)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二)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三、特别规定

  (一)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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