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六章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12-12-09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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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劳动法

  第一节劳动法原理

  一、劳动法的概念

  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在我国是指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法学上的劳动法研究范围是广义上的劳动法。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又具有实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内部劳动规则,服从其行政领导和指挥。

  除了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劳动工作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调处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工会组织因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的关系;监督劳动执法方面的关系等。

  三、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里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一款中的劳动者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2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1条就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

  (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实现劳动法主体三方权宜的平衡,劳动法的具体条文也是在充分考虑、衡量了主体三方利益之后确定的。

  五、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二)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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