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预测试卷(四)

来源:公务员    发布时间:2012-12-03    公务员辅导视频    评论

  8.近日,多名官员先后因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而被免职,中国政坛“问责”之风骤紧。正如人们在不幸事件之后所期待的,灾难总会伴随以进步作为补偿,倘若以此为契机,使行政问责实现制度化规范和常态化运作,对于那些因问题奶粉染病的婴幼儿家庭也是个安慰。
  从2001年7月广西南丹矿井透水导致81人死亡、县委书记被免职开始,党政干部行政问责制度在基层起步。2003年非典,卫生部长和北京市长被免职,成为行政问责的标志性事件。2008年以来,行政问责在各地频频发力,密集度之高远超出往年。在此实践基础上,行政问责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需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全面拓展问责领域。现有的问责案例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而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也应当纳入行政问责的范围。如同责任与职权不可分割一样,问责也须与职责如影随形。凡责任后果出现,问责便不可避免,不仅安全责任事故需要问责,官员的上任承诺、公共声明、从政道德特别是公共决策,都当在问责的常态视野之中。为此,首先要厘定各级各类公职人员的法定职责,而那种将当地领导分工不向社会公布的作法,显然是不可取的。包括昆明在内的一些地方已经尝试列出领导干部的“权力清单”,亦不妨同时开列相应的“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违反哪些责任需要问责,以及进行何种尺度的问责。当然,我们更欢迎官员在履行时,主动做出“出现何种情形将引咎辞职”的公开承诺。
  二是在何种情形之下,行政问责方能启动。目前的行政问责多基于上级决议和民意舆论,带有不确定性。如9月11日,四川巴中市府办公室3名工作人员因中秋节放假通知笔误为“端午节”,遭问责通报而免职,反映了问责在一些地方的失范和无序。为此,必须科学设置问责体系,健全和周延问责措施,例如仅去职一类,就有责任人主动引咎辞职、上级予以撤职免职、人大代表提案罢免等多种情形,去职之下还有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轻微行政处分,都应当分别予以充实完善,并保持互相衔接。而问责措施的严厉尺度亦应与责任程度相对称,过于严苛可能造成行政系统内部责任分担的畸形与不公,失之于松则会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第三,关于行政问责的后续效力。如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在“警察进京拘传记者”后“责而不辞”,去职官员如何“东山再起”等,同样亟须规范。每次问责的效果都不应是一次性完结,而应伴随必要的后续效力,以保证问责能够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例如,因行政问责而去职者,至少不应直接转任其他更高级别的岗位职务;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轻微行政问责者,其短期内的提拔晋升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度化常态化的核心,在于问责的不可避免性。这首先意味着职权主体与问责对象的同一性。公共决策的失误,一般要将“最后拍板者”作为第一被问责人,首先审视“一把手”是否被问责。行政问责的不可避免性,还意味着:在前一起公共责任事件负领导或者主管责任的官员,不会因为其他地区和行业发生新一起责任事件而获得“转移视线的红利”,从而逃避或延缓本应受到的纠问。只有这样,行政问责在公众与官员之间、此官员与彼官员之间,才是公平合理的,而这也是通往“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不二法门。
  9.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问责分为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两类。
  政治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因从政的道德要求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如果政府和公职人员失职或政策失误,或者某些事故、事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影响,导致其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即应引咎辞职,对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负政治责任。承担政治责任,并不要求个人对事件或事故有直接的过失或故意,而只要其所管辖的地区或其所管理的部门出现了相应的事态,就应当承担政治责任。
  而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而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追究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通常需要责任人员有相关的过错,比如存在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况,对其的处分、处罚也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比如,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可以给予开除、撤职、降职、记过、记大过、警告等行政责任,而刑事责任的追究则要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
  姜明安认为,要建立法治国家,光有法律责任没有政治责任,或者仅有政治责任而没有法律责任,都不能形成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姜明安特别强调,问责不能建立在个人意愿上,因为有些领导干部在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事件发生后,本应主动引咎辞职,却“脸皮厚”,自己“良心上过得去”,坚持不辞职。这种情况下,就尤其需要建立政治上的追责途径,比如作为民意代表机构的人大可以要求罢免其职务,其上级机关等有权机关可以启动问责程序等。
  姜明安认为,建立政治追责机制首先要把追责条件具体化,比如人大代表多少人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罢免案的通过要经一般多数还是绝对多数;要按照事态的严重程度或影响大小来决定应当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的级别,比如,特大事故追责到省一级或者地市一级,重大事故追责到地市一级或县一级,等等。而目前在我国,由民意代表机构进行的政治追责鲜有实例,而到底何种情况应进行政治追责,追究到何种级别,目前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姜明安认为,按照法治的要求,对官员问责和要求官员引咎辞职,应当有制度化的规范,未来应当完善这方面的立法,起码要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标准,比如,出现什么类型的事件,伤亡多少人,导致多大的经济损失,造成多大的国内国际影响,应由哪一级(县级、地市级、省级以及中央)官员来承担责任等。来源:考
  同时要形成制度化的政治问责的惯例。这种惯例是有约束力的,不同于“人治”状况下因人因事而异的处理,而应当是同样或者类似的情况,要有同样或类似的处理。否则,只追究一些人而不追究另一些人,或者在政治问责上主要考虑一些不应当考虑的因素,也无法形成对官员的责任压力。
  姜明安表示,这次孟学农和李长江的辞职,希望能形成一种惯例,对今后的同级官员在辖地或负责部门发生同类级别的安全责任事故,便可作为一个参照。
  对于承担政治责任的官员个人来说,这种责任有时候看起来可能不是那么“公平”,比如孟学农因山西襄汾垮坝事件引咎辞职,就有一些人为他叫屈,认为他到山西任省长时间不长,可能还不是很了解情况,而很多问题是多年积累的结果,甚至是前任或前几任领导任职时就埋下的根子。
  对此,姜明安解释说,“哪怕他任职时间只有几个月,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也不能回避,这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来说是必需的。”政治责任的存在,就是要让官员,特别是占据领导岗位的官员知道,掌握权力是有风险的,从政就要“如履薄冰”。只有形成这种压力,才能增加官员的责任感,如果他没有能力承受这种压力,就不要接受这顶“乌纱帽”。
  而且,即使承担了政治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撇开法律责任。引咎辞职并不能取代法律责任,领导者没有直接的失职渎职行为,就无须负法律责任,但反之则依然可能要负法律责任。比如,此次的问题奶粉事件,性质如此恶劣,影响如此之大,石家庄市和质监部门的官员即使承担了政治责任,是否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要看最终的调查结果。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石家庄市委书记也被问责,而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同样对临汾市委书记有问责。姜明安认为这显示了问责制度方面的一个进步。因为以往很多问责通常只是针对行政一把手,而很少针对党委一把手。但实际上,各级党委的一把手是直接行使公权力的,因此,党委一把手也应当承担政治责任。
  “权力要与责任对等,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姜明安说。
  三、申论要求
  1.根据给定材料,概述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要求:表达准确、全面,叙述简明、清楚。字数不超过300字。(20分)
  2.针对材料6、8提到的问责官员异地复官、走形式主义的问题,请你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要求:条理清楚,表达简洁流畅,不超过300字。(25分)
  3.请你以“完善问责制”为题,写一篇文章。要求:(1)结合给定资料,自选角度。(2)符合题意,内容充实,结构完整。(3)总字数在800~1000字。(55分)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