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来源:农村信用社    发布时间:2012-12-04    农村信用社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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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总则
  • 第2页:管理规定机构设立和变更
  • 第3页:管理规定股权设置
  • 第4页:管理规定组织机构
  • 第5页:管理规定业务管理
  • 第6页:管理规定财务会计管理
  • 第7页:管理规定接管与终止
  • 第8页: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罚则
  • 第9页: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附则
  第七章 接管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在已经或可能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有关规定对该信用社实行接管,对其进行整顿,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农村信用社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第三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因吊销许可证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第三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第三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因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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