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来源:公务员    发布时间:2012-12-02    公务员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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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公务员录用规定总则
  • 第2页:公务员录用管理机构
  • 第3页: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 第4页:报名与资格审查
  • 第5页:考 试
  • 第6页:考察与体检
  • 第7页:公示、审批或备案
  • 第8页:纪律与监督
  • 第9页:公务员录用规定附则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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