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规划概念精讲(25)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本文导航
  • 第1页: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重要条款学习
  • 第2页:附则
  • 第3页:分章内容辅导
  • 第4页: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5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6页:耕地保护
  • 第7页:建设用地
  • 第8页:监督检查
  • 第9页:法律责任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一、《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5 号《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

  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重要条款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考试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考务

  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发布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特别推荐:

2011年土地估价师:土地规划概念精讲汇总

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