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估价相关知识考点剖析:金融业务

来源:土地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土地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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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商业银行负债业务
  • 第2页:商业银行资产业务
  • 第3页: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 第4页:金融信托投资业务
  二、商业银行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指银行将其资金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出去以获得收益的业务。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主要包括贷款和投资(购买有价证券)两大类,本书仅介绍贷款类业务。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人为金融机构,借款人为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贷款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㈠ 贷款的种类
  ⑴ 按贷款发放时是否承担本息收回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可将贷款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⑵ 按贷款使用期限的长短,可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⑶ 按贷款发放时有无担保品,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突出特点是不需要任何担保和抵押,借款人仅凭信誉就可取得贷款,因此贷款风险较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已逐步从过去以信用贷款为主过渡到以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主要是对信誉卓著、确实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发放。
  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以自己或其保证人的资产作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根据担保形式不同,可将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以一定的保证方式,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要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抵押贷款是指按一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贷款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置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有房地产等。质押贷款是指按一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贷款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质押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并优先受偿。可以质押的动产和权利主要有存款单、仓单、提单、债券、可转让的股份和商标权、专利权等。
  票据贴现是贷款业务的一种,与其他贷款业务的区别是:①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票据贴现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预扣利息;②贷款的债务人是借款人,而票据贴现的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付款人;③贷款的期限相对较长,而票据贴现的期限一般较短。
  ㈡ 贷款的期限
  贷款期限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贷款用途和综合还贷能力、银行资金状况和资产流动性等因素。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发放的按揭贷款最长不得超过30年),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等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㈢ 贷款程序
  ⑴ 借款人首先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⑵ 贷款人受理申请后,对借款人进行调查,调查借款人自有资金及其信用程度,调查借款的合法性、安生性、盈利性等情况,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核实抵押物、质物以及保证人的情况,测定借款的风险度。
  ⑶ 贷款人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决定是否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贷款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⑷ 贷款时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如果是保证贷款,应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由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
  若是抵押款或质押贷款,则由抵押人或出质人与贷款人签定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⑸ 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的利息,到期归还本息。
  ㈣ 贷款的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分级管理的审理制度。审查的目的和内容主要包括:
  ⑴ 着重调查和了解借款人本身的情况,包括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
  ⑵ 了解借款人借款的用途和目的,是否符合国家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⑶ 了解借款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是否合法,能否保证贷款的安全。
  ⑷ 判断借款人何时能够归还所借款项,确定贷款的期限。
  ⑸ 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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