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债权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债产生的根据有以下几点。
①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设立了债的关系。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②侵权。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
③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服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3)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在担保法中规定了五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六、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l)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起诉的期限为四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受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资金积累,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