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产生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和认可。只有经过追认后,被代理人才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被代理人的拒绝权,“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拒绝的权利,被拒绝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五、财产所有权和债权
财产有权与债权是两项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大多数经济活动的基础和目的。
1.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的所有人依照法律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所有人无须其他人的积极协助就可以实现其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对抗其他任何人。所有权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其他物权,如抵押权、经营权只能享有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
(2)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占有权。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所有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如,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通过对财产实际利用和运用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是实现财产使用价值的基本渠道。使用权是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使用其所有物。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收益权也往往与使用权联系在一起。但是,收益权是一项独立的权能,因而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权的行使决定着物的归属。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3)所有权的取得。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力与意志为根据,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不以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转移;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接受原所有人转移的所有权。
(4)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使所有权丧失或与所有人脱离的法律现象。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所有权客体消灭;
②所有权转让;
③因强制手段而消灭;
④所有权主体的消灭。